《共犯从属性研究》:
教唆犯的独立性说批判了二重性说,但是,坚持独立性说的理由有所不同。余淦才先生的依据是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这一点与马克昌教授一样,有点不得要领。陈兴良教授认为第2款是处罚教唆未遂的规定,遂在解释论上持独立性说。应该说,第29条第2款规定确实是从属性说的“软肋”。主张教唆犯从属性说的学者,在解释论上花费了很大的工夫,以解决第2款的规范障碍。张明楷教授的论证过程是以立法论指导解释论,认为教唆犯应该具有从属性,所以努力将第2款解释得符合学理见解。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限制解释为“既遂罪”,尽管是符合立法论的创见,但是,该解释论在刑法学界尚且是个别见解,更难言符合社会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持从属性说的杨金彪博士其实承认该款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于是转而从刑法整体结构上寻找依据。但是,刑法的整体结构或基本立场等能够提供宏观指导,却不能代替具体条文的规定,否则立法多一条或少一条也无关紧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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