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科名家文库:学思欣录 张晋藩自选集》:
其六,并合论罪从重。按唐律,“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屡发而重者,合并沦罪”。如一罪先发并已做出判决,而后又发现余罪,如罪刑相等,维持原判;不等,则从重罪更行改判,以加强对严重犯罪的打击。
其七,类推。凡“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而且明确规定,“犯状既多,故通比附”。类推原则的适用取决于司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利益追求。为了防止滥用类推,特别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但是,转相比况的结果使得法网更加严密,也更便于司法官吏借此谋私。
其八,化外人有犯的处理原则。由于唐朝同周围许多国家有频繁的贸易关系,当时居住和往来中国经商的天竺、波斯、中亚、南洋及犹太人大约十余万人。为了调整在贸易或相互间发生的纠纷,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所谓化外人,《唐律疏议》解释为“蕃夷之国”之人。按唐律,凡属同一外国人之间的诉讼,依其本国法律处理。不同国人之间的诉讼(包括同中国人的诉讼),根据唐律加以裁判,这个原则既尊重外国人所属国家的法律,又从审判的角度维护了司法主权。
封建时代的注释法学其实就是刑法学,它代表了由唐迄清法学的主要成就。《秦简》中《法律答问》是官方注律之作,对于刑名的确定、刑罚的尺度、罪与非罪的判断都做出了解释,代表着早期的注律水平。两汉时,私家注律开始流行,儒家大师既讲经也注律,律学成为经学的附庸。不仅如此,说经解律还开拓了一条引礼人法的路径。魏晋时,复由官府掌握注律,而且逐渐摆脱对经学的附庸,从法理上注律,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唐《永徽律》制定后,奉命纂写的疏议是官方注律之大成,为执法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代表了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成就,不仅对后世影响深远,也蜚声当时的世界。至清朝,为了在广大疆域内统一适用《大清律例》,提倡官、私并举注律。上至大学士、刑部尚书,下至州县长官,竞相注律。尤以刑名幕友构成了一支私家注律大军。注律成果之丰、形式的多样,均超过历代。正是由于“重刑轻民”的传统使然,才使得注释刑律的律学辗转相承,各领风骚。如果说罗马以私法学著称于世,那么,中国古代的私法学也当之无愧地傲然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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