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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6087957
  • 作      者:
    石国亮主编
  • 出 版 社 :
    东方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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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由知名研究学者担纲,全书理论分析透彻,旁征博引,问题切入点独特。
  全书的主旨立意是当前形势下的理论成果,主导思想与时俱进,彰显新时代我们党的理论贡献。本书是新形势下,广大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党性修养的经典作品。
  相关书目:《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理想信念高标准》《守住纪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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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国亮,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美国丹佛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出版《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管理》《中国政府如何治理国家》《新媒体时代公关案例》《现代领导媒体素养》《论政党价值观》《当干部图什么》《干部要干成事》等著作和教材十多部,在《中国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和《光明日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其中有三十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外书摘》和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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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面从严治党已是我们党自身建设的新常态,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党不断推动理论发展与完善,希望借此加强党员的自身建设、推动中国改革开放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本书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核心,结合党章、党规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理论性文件,综合分析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身修养问题、自律与他律问题、监督惩处措施等,力求促进我们党的自身建设,是一部简明扼要、立意深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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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严”解读得很到位,是我们党员集中学习理解新政策、新章程的好读物。
  内容简明扼要,对新《条例》的解读中对比了原《条例》的内容,加深理解,而且还能从中体会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政策、措施的递变与施行策略。
  十八大以来的各种改革迹象,特别是对党员与领导干部要求的严格,让我们看到了我们党攻坚克难的决心。本书虽然重点在于解读新《条例》,却也从侧面展开了许多话题可供探讨,能从中得到不少心得体会。
  ——读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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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导论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对于党员干部来说。纪律是抵抗不良风气侵蚀的“抗体”、维护政治生命健康的“疫苗”。只有严明党的纪律,才能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提供重要屏障。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2015年10月中共中央重新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
  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背景和重大意义,首先要了解它的前身。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过6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原“试行条例”及时进行修订,成为当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客观需要。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12年后。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共中央决定重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实现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有效衔接。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王岐山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新《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是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
  二、新《条例》的修订思路、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工作,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
  修订后的《条例》保持了原有框架,即“总则”“分则”和“附则”。新《条例》。共有三编十一章133条,。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总则是关于《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一般原理和运用规则的规范体系。这一规范体系中的规范,是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时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新修订的《条例》总则与原《条例》总则一样,共分5章44条。第一章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为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三章为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四章为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五章为其他规定。虽然和原《条例》总则一样仍然分为5章,但总体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就是全面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将党纪与国法分开,把党纪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深刻飞跃。这是立法技术上的重大进步。
  分则是关于《条例》的具体违纪行为与具体纪律处分的规范体系。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将原《条例》中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新《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新修订的《条例。》分则共分6章85条。第六章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章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八章为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章为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章为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十一章为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附则是关于《条例》内容的附属性规定,是《条例》中用来对某些事项进行补充和说明的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实施日期、有关问题的解释权等规定。新修订的《条例》附则与原《条例》附则一样,共4条,分别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对中央军委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条例》的解释权,《条例》的时间效力。虽然和原《条例》附则一样是4条,但是调整了顺序,且对有关单位制定党内法规的授权规定作了精简。此外,施行时间也不同。
  三、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根据王岐山在《人民日报》发表的文章和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颁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答记者问,。对照新《条例》原文,。它的主要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党纪与国法有效衔接。《条例》的修订从全面梳理党章开始,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依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6类,使新《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按照纪法分开的修订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新《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修订中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但是,删除国法已有规定的内容,并不是说这些行为就不再是违纪,不再给予党纪处分。删除与国法相重复的内容后,如何追究党员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党纪责任,新《条例》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二,汲取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和道德要求,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要旨,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彰显了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释放了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第三,遵循正确方向、把握有限目标。新《条例》坚持党的领导、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不求一步到位,重在符合实际、务实管用。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
  第四,道德高线与行为底线的统一。《准则》和《条例》一同修订。修订后的《准则》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树立了一条道德高线。修订后的《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使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四、学习好落实好新《条例》的基本要求
  贯彻好新《条例》,首先要学习好新《条例》。既要全面把握新《条例》的基本精神、框架和主要内容,又要深刻领会新《条例》的修订内容。根据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要突出四个重点:一是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二是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三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四是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一、概述
  本章讲解新修订的《条例》第二章。新修订的《条例》第二章共10条,阐明了违纪、纪律处分种类和纪律处理措施的一般规定。与原《条例》相比。新增了1条,即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与党章重复的内容;二是修订部分内容都是对原《条例》内容的细化、具体化。
  (一)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机关根据党章制定颁布的,运用党的纪律处分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二是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性质、纲领。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规范;三是党的纪律是建立在广大党员自觉遵守基础之上的,并运用党的纪律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二)违反党的纪律的涵义
  违反党的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新《。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此次修订主要是将“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句话,调整到总则中的第三条。这样的调整,更加清晰地表明了党章、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三)党的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党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五种处分,是按照由轻到重排列的。新《条例》第七条采用了党章中的表述。需要注意的是,这五种处分是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并不适用于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纪律处理措施是专门针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采取的,有两种:改组和解散。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属于党纪范畴,但是违犯法律法规不仅要受到法律的惩治,还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二、主要内容
  (一)违纪的界定
  (二)纪律处分种类
  (三)纪律处理措施
  (四)警告、严重警告
  (五)撤销党内职务
  (六)留党察看
  (七)开除党籍
  (八)终止代表资格(九)改组
  (十)解散
  三、需要注意的条文
  (一)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
  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本条规定的是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任职限制。
  原《条例》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都是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此次修订,将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或接受处分的时间分别规定。即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这样的规定,就使受到两种不同程度处分的党员有了区别。
  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严重的党员。根据本条规定,受到警告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受到严重警告的党员,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这两种情况下都不能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但不直接影响其担任原来的党内外职务。当然。如果党组织在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对违纪党员的职务作出调整的,也可以作出调整;但这不属于党纪处分的内容,而是属于组织处理的内容。这里的“一年内”或“一年半内”,是指从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或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是指不具备党内担任高于其原任党内职务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资格。在干部选拔任用时,各级党组织不应推荐其为高于原任职务的人选。其中,在党内选举中虽未列入人选但仍被选上的人员,上级党组织不应批准其当选;已经批准当选的,应当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原批准其当选的决定。也就是说,既不允许该党员在党内担任的职务在受处分后一年内或一年半内得到提升,也不允许该党员在受处分后一年内或一年半内即被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所谓党外组织,是指中国共产党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所谓党外职务,是指在上述党外组织所担任的一切职务。
  与本条规定相关的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1998年4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本条规定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原《条例》中撤销职务的情况比较笼统。此次修订对此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分为两个情况:第一是“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第二是“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这样细化的规定使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更加清楚明了。同时也与前面“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相互对应,撤销的职务数量不同,处置方式不同。此外,还在文字上作了精简,把“党内各种职务”中的“各种”去掉,使文字更加简练。
  撤销党内职务,是一种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情节严重的违纪党员。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它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所谓党内选举,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以及党员大会根据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所进行的选举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活动。所谓组织任命,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从党的工作需要的实际出发,任命党员担任党内各种职务的活动。党内职务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中央总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委员;非党组织领导机关的党组成员等。鉴于有的违纪党员在被处理时担任的党内职务较多,党组织在对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明确是撤销该党员在党内的一切职务,还是仅撤销其某个职务;其次,如果只是撤销该党员的某个职务,。则必须是撤销其所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如果撤销该党员的数个党内职务,则应从其担任的党内最高职务起依次撤销。最后,对于该党员还担任党外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这里的“作相应处理”,既包括由党外组织撤销该违纪党员党外职务的处理,也包括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的其他处理。具体如何处理,由党外组织依照规定决定,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可不必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根据违纪性质及情节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如果其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则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担任职务的,还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当然,如果违纪党员是在查处期间先行通过组织处理免去其所在党内职务的,那么则不属于“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情况”。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之后的党员,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内职务,也不得被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的党外职务的时间期限是二年内。这里的“二年内”,是指自处分批准之日起二年内。
  与本条规定相关的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根据1998年4月8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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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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