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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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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瑞士侵权责任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0079
  • 作      者:
    (瑞)海因茨·雷伊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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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旨在帮助学生加深所学,为从业者提供参考。为此,《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将主要介绍判例与通说。本版将保留前一版的基本体系结构;同时,在认为必要之处,增加了补充说明内容。因而,《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可以作为GAUCH/SCHLUEP/SCHMID/REY的《债法总论》一书的补充本,因《债法总论》中未涉及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内容。鉴于可读性考量,《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将不列名词的阴性形式,并且尽量尊重债法法条原文。《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也将尽可能选择使用中性形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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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海因茨·雷伊,1943年4月,瑞士苏黎世大学私法教席教授(退休),著名的《巴塞尔民法评注》以及《伯尔尼民法评注》的物权法部分作者,著有《瑞士债法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瑞士侵权责任法》等书。
  
  贺栩栩,女,1982年7月,浙江杭州人,2008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2012年毕业于德国慕尼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LL.M)和法学博士学位(Dr.iur)。同年就职于华东政法大学。教学与科研领域:债法总论与民法总论。德文专著《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研究》于2012年在德国出版,译著《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于2010年在国内出版,曾在《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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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以瑞士债法各侵权请求权基础为核心,分析事实构成中各要件,在解释各要件时引入大量审判实践中的判决理由与具体化标准,是对瑞士侵权法材料的理论与实践的生动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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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比较私法译丛·瑞士私法系列:瑞士侵权责任法(第4版)》:
  七、强制责任保险
  (一)强制保险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未依照法律规定投保责任保险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公共道路交通。此一保险义务涵盖所有需进入公共交通,并且有可能发生该法第58条以下规定的责任的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包括因机动车车主自身以及行为归属于该持有人的其他人的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法》第63条第2款)。
  最初,一责任保险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是保护投保人,减轻其因支付损害赔偿承受的经济负担。作为投保人支付保费的对价,保险公司赔偿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应承担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事实上也带来了受害人无须承担侵权行为人丧失偿付能力之风险的效果。施行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责任险之后,保护受害人不受到行为人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这一功能跃升为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在其他危险责任领域,立法者同样规定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补充侵权责任,主要有航空器驾驶人责任(瑞士《航空法》第70-71条),核设备所有人责任(瑞士《核能责任法》第11条),管道设备所有人责任(瑞士《联邦液体运输与易燃气体管道法》第35条)以及狩猎人责任(瑞士《狩猎法》第16条)。
  (二)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抗辩权的排除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享有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对保险人直接的请求权。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参见边码1339)。此法定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是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除此之外,保险人也不享有依据保险合同或瑞士《联邦保险合同法》对受害人的抗辩权。例如,保险人不得将以下事由作为抗辩向受害人主张免于赔付:被保险人已经数次因酒驾受到处罚,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违反说明义务(瑞士《联邦保险合同法》第4条),未向保险人说明这一情况。同样,交通事故系由于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因此保险人可依据瑞士《联邦保险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主张减轻其赔付义务。若令保险人得向受害人主张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减轻或免除其赔付义务,则强制责任保险的功能和目的会大大减弱。
  受害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仅仅在数额上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额度而受到限制。当事人不得就保险额度自由作出约定;法律规定了最少保险金额,即300万瑞士法郎/件(损害事故)。超过40座的客运机动车以及拖车的最少保险金额是每起事故400万瑞士法郎(瑞士《道路交通法》第64条结合《联邦保险合同法》第3条)。若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了高于以上最低额度的保险额,则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抗辩权排除范围)以约定的高保险额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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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比较私法译丛·总序
比较私法译丛·瑞士私法系列·序
前言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第一编 基本问题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和功能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第二章 归责原则
第一节 “损失自担”原则和例外
第二节 过错原则
第三节 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责任原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事由——归责原因
第三章 责任类型
第一节 过错责任
第二节 无过错责任(因果责任)
第三节 国家责任和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责任

第二编 契约外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和过错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四章 损害
第一节 损害概念
第二节 损害类型与计算
第三节 损害赔偿裁量
第四节 非物质性的精神痛苦与精神损害赔偿(或称精神抚慰金)(Immaterielle Unbill und Genugtuung)
第五章 因果关系
第一节 事实因果关系(Nattirlicher Kausalzusammenhang)
第二节 相当因果关系(Adaquater Kausalzusammenhang)
第三节 相当因果关系的中断
第四节 具体问题
第六章 违法性
第一节 功能
第二节 基本问题
第三节 违法性的表现形式
第四节 个别问题
第五节 扩展说明:五大基本保护性规范[或称“基本原则”,克斯·凯勒(MAX KELLER)的理论],以瑞士《民法典》第2条为分析重点
第六节 危险控制原则(Gefahrensatz)
第七节 正当事由(Rechtfertigungsgriinde)
第八节 故意悖俗行为造成损害之违法性(瑞士《债务法》第41条第2款)
第七章 过错责任
第一节 过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过错的主观要素:认知能力(Urteilsf~ihigkeit)
第三节 过错的客观因素:故意或过失

第三编 无过错责任
第八章 一般(普通)无过错责任[Einfache(gewohnliche) Kausalhaftungen]
第一节 事务所属人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5条)
第二节 动物饲养人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6条)
第三节 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8条)
第四节 电子签名私人密钥(Signaturschlussel)所有人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9a条第1款)
第五节 土地所有人责任(瑞士《民法典》第679条)
第六节 家长责任(瑞士《民法典》第333条)
第七节 瑞士《联邦产品责任法》(PrHG)中的产品责任
第九章 危险责任
第一节 危险责任的实质
第二节 法律规定概览
第三节 机动车持有人责任[瑞士《道路交通法》(SVG)第58条第1款]
第四节 核能责任[瑞士《核能责任法》(KHG)第3条至第10条]
第五节 创设危险责任的总则规定的可能性

第四编 多数人之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与追偿)
概述
第十章 共同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的外部关系)——连带责任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特别问题:共同债务人中个人的责任减免事由
第十一章 赔偿义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的内部关系)——追偿权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赔偿义务人之间追偿请求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瑞士《联邦保险合同法》第72条对商业保险人追偿的特别法规定

第五编 消灭时效
第十二章 消灭时效导论
第一节 消灭时效的概念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三节 放弃消灭时效与放弃消灭时效抗辩权
第四节 违反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第十三章 一年时效与十年时效(瑞士《债务法》第60条第l款)
第一节 一年时效(相对时效)
第二节 十年消灭时效(第一时效)
第三节 一年消灭时效与十年消灭时效的关系
第十四章 侵权责任法中适用刑法消灭时效的规定(瑞士《债务法》第60条第2款)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适用刑法中的消灭时效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民法与刑法消灭时效的关系
第十五章 瑞士《债务法》第60条第3款中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章 追偿权人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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