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科研精品文库:社会稳定与弱势群体权利保障研究》:
(三)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调和社会冲突
社会冲突是存在矛盾的双方在矛盾不可调和时,借助暴力手段实现自身意图的事件。近些年,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冲突也呈现出增加之势。既有弱势的个人与拆迁者对抗而发生的自焚维权,也有弱势群体集体行动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客观地看,排除公权力缺乏有效制衡和依法行政缺失因素,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观念和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持续增强,社会矛盾有效表达和解决途径的不足等原因都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频发的现实。因此,应当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作为从根本上调和社会冲突的必然选择。
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调和社会冲突,不仅要重视权益的保障,还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有效社会参与。以乌坎事件为例,乌坎村的土地违法占用已经存在多年,但因涉及土地面积不大,大多数村民也自认“没什么办法”。当碧桂园项目大规模征地时,村民开始去镇和市政府静坐上访,连续十余次上访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才最终酿成了冲突。乌坎事件在弱势群体权益受损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极具代表性。如果乌坎村土地出租、征收等事项的决定能够让村民作为所有者有效参与,如果村民在发现权益受损后多次向制度内解决途径要求救助时能够获得有效的帮助,乌坎征地纠纷酿成国内外都密切关注的社会冲突的几率将大大降低。因此,为减少因权益受损而引发的社会冲突,应当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此外,表达和社会参与的严重受限也容易使弱势群体与社会的关系漠然,一旦发生权益受损,其因制度内表达途径低效而演变为激烈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此,应当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构建起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针对弱势群体的特点,建立以相应的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建立起有效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协商沟通和救济救助机制,以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冲突的解决。
(四)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塑造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和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其与政府合法性互为表象。围绕弱势群体而发生的个体或群体性抗争活动对当前社会稳定的损害前已述及,深入分析引起抗争性活动的根本原因,公权力不作为、行使不当、错误等造成的官民矛盾占据了相当比重。在人类的法治历史上,私权先于公权而存在。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们对私权的让渡是政府公权力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私权的地位应当高于公权力,而公权力的存在目的应当是并唯一的是保护私权。但是,在现实中,尤其是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不断膨胀和扩张的政府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加之缺乏独立性的司法裁量,公权力正在成为侵扰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来源。公信力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丧失现象非常严重。农村发生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城市发生的自有房产拆迁补偿纠纷是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明显例证,也是公众质疑政府公信力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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