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释义(修订版)》:
他们认为,劳动者与企业一方相比,企业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尽管是劳动者的群体或者工会组织与企业一方的协商、签订合同,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并不能改变资强劳弱这样一种态势。所以,集体合同条例作为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应该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实现劳资双方关系真正的平衡。如果对企业与劳动者同等保护,结果必然导致劳资关系不平衡的扩大。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要适当向劳动者倾斜。另外,考虑到集体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相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在《条例》的立法目的中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表明本条倒是从目前劳资双方实际地位不平衡出发向劳动者一方倾斜,而不是说对企业一方的合法权益不保护。对企业一方的合法权益,不但在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保护规定,就是在本条例中也有很多具体的保护规定。
3.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集体合同地方立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为此,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针对实践申面临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来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在本市的发展和完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法规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追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当前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立法的倾斜来加以特别保护,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如果过分强调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的责任,就会影响企业的管理自主权,最终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劳动者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也会影响劳动力的供应甚至社会稳定,最终企业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本条例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