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纪律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条文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这一内容在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分两个层次予以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最严格禁止的情况,这是修订前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凡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其实也是规定“严格禁止反党言论”,这一内容属于增加内容,根据该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种不同程度的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修订前的《条例》,这一党内纪律的变化主要有四点:
1.明确列举了“公开”的具体方式,修订前《条例》只表述为“公开发表......”,这种表述相对笼统,不便于党员理解和执行,修订后则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明确列举了通过信息网络等9种“公开发表”的方式。
2.增加了反党内容的范畴,在原条例“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的基础上,增加了“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内容。
3.加重了处分。删去了“给予批评教育”,增加了“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也就是只要违反这一党规党纪,即使情节较轻,最低处分也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加重了对情节较重和情节严重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处分由“警告或严重警告”变为“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处分由“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变为“开除党籍”。
4.扩大了处分范围,增加规定“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依条文可见,上述行为指的应该是“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的行为。也就是说,即使本人没有公开发表反党言论,也没有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反党言论,但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也要接受处分。
特别强调的是,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般不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书籍”等传统媒体来发表反党言论,但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场合,尤其是在“信息网络”这一现代传媒上,就容易忘记党规党纪的约束,有时“出言不逊”,导致违反这一党规党纪的结果。如,河北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本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
二、相关党规党纪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公开发表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等反党言论,可能构成的犯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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