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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法治这十年:2002~2012:20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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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417586
  • 作      者:
    李林,田禾主编
  • 出 版 社 :
    方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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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学界、法律界对于中国法治状况的评价:
  近年来,中国法学界、法律界以及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在谈到法治问题时,往往有不同的评价。综合起来看,目前国内主流媒体和法学界、法律界对于中国法治状况的评价,大致有如下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近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状况好得很。官方媒体、领导人讲话和部分专家学者持这种观点。
  二是认为近年来法治建设是“进一步、退两步”,与改革开放前20年法治建设“进两步、退一步”的状况相比,形成明显反差。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人数不多,但影响较大。
  三是认为近年来法治建设明显倒退,主要表现是司法改革倒退和某些领域“人治”现象回潮,法治状况令人堪忧。司法界的某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持此种观点,法学院的部分师生也很认同。
  四是认为目前中国法治建设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何去何从,思路不清,目标不明,需要尽快研究定夺。专家学者中持此种观点者较多。
  民间对于中国法治状况的评价:
  在民间,前一阵有关“段子”对中国法治现状做出了以下调侃式的描述:
  三大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想法、领导的说法;
  三个诉讼规则——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
  三个法律效力原则——宪法服从国外看法、法律服从内部规定、内部规定服从领导决定;
  法治基本状况——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
  执法依据原则——百分之十人大通过、百分之九十高院释法。
  尽管民间“段子”对于中国法治状况的上述评价,颇为夸张、片面、消极,甚至捕风捉影、以偏概全,但是,为什么会出现此种评价,是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对于中国法治状况的某些感受和期待,需要我们正面理解和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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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法治这十年(2002-2012)》:
  自2002年至2012年这十年间,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持续发展的过程。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首个五年改革纲要已为期过半,其所指出的地方保护主义、行政管理模式、法官管理体制、司法经费与装备等问题仍困扰法院系统,其所推进的审判方式、机构人事等改革,因局限于法院系统内部,仍无法根本解决法院的地方化、行政化、经费等问题。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战略高度提出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诉讼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检察监督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启动第一轮司法改革。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但司法和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需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再次指出要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还指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贯彻十七大的改革方针,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优化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4个方面60项任务,触及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深层问题,启动第二轮司法改革。
  在中共中央司法改革纲领性文件和精神的指导下,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5年、2009年发布两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05年、200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推动司法改革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这两轮司法改革为在2013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开展第三轮司法体制改革奠定改革基础、积累改革经验。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解读十年来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分析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所采取的方案及所取得的进展。
  一司法机构设置改革
  自2002年以来,司法机构设置改革从着手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出发,任务是要解决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司法行政人员占编比例过大等问题。随后发展到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问题,取得的主要成效是在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方面。
  长期以来,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要求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期间,逐步理顺设在铁路、林区、农垦等部门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仅对铁路运输法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精简编制等进行改革。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改革现行铁路等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的司法管理体系。2005年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表明,配合有关部门改革现行铁路、林业、石油、农垦、矿山等部门、企业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体制。2009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2010年铁政法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两个文件实质性推进铁路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截至2012年6月底,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划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除原属其管辖的民刑事案件外,还可以被指定管辖其他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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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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