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研究(2015年第2卷)》:
(一)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切实在严防冤假错案上发挥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党中央的这些新要求,为我们严把法律监督关口、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要有敢于监督的勇气。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来说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法监督职能,就是要努力防止和纠正这样的差错,保障司法公正。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上诉案件中,共有218起提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有效发挥了司法监督、纠错防错的职能。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监督职能,各级检察院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绝不能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置若罔闻,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如果提出监督意见后,有关司法机关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逐级向上汇报,上下一体,接力监督,确保监督收到实效。
二要有守护公平正义的正气。实践表明,每一起冤假错案不是在检察环节发生,就是在检察环节发展。我们要从自身存在的问题改起,把产生冤假错案的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别是侦监、公诉、控申、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要建立完善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严密工作机制,严把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受理和办理工作,严格规范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程序,对多次信访的刑事申诉案件,由省、市院指定异地审查,确保司法办案中的每一个瑕疵都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在申诉复查中发现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要严格依法纠正。对错案发生后拖延不纠正造成后果的,必须严肃查办。
三要有依法监督的底气。自身正,是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勇于监督的底气所在。高检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这是增强底气、做好工作的难得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以高度的自觉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把我们自身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不公正的问题解决好,为强化法律监督创造条件。当前要重点抓好对照检查阶段工作,切实发挥好各级院领导班子主体作用,带头组织、全面复查2014年以来所办的各类案件,认真从案件中发现不规范的司法问题,把问题具体到部门、到案件、到人,以案说事,以事析理,以理施策,对症下药,为整改落实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积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中全会从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突出强调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监督职能。这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诉前程序即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手段维护公共利益,在手段用尽的情况下才考虑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要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督促纠正机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和督促起诉等方式,加强对履行职责、司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要探索开展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就检察监督的原则、对象、范围、监督方式等开展研究,认真谋划思路。
(三)强化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积极投入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以及反腐败取得的成效之显著,受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可和拥护。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在中央和高检院统一部署下,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提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化水平。
一要在保持查办职务犯罪高压态势上下功夫。坚持有腐必反、除恶务尽,既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又严肃查办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特别是要认真抓好查办国企领域和民生领域职务犯罪以及查办行贿犯罪等专项行动。同时,要认真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力争年内取得更大进展,尽最大努力将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二要在提升侦查能力上下功夫。加快智慧反贪建设进程,全面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认真总结推广各地运用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服务和辅助办案的做法,进一步提高线索核查和立案前证据获取能力,尽可能依托缜密细致的调查全面收集客观证据,为突破案件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要深入探索自侦部门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有效办法,在遵循侦查工作规律和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发挥办案检察官在初查线索、信息比对、技术运用、深入取证、审讯突破、正面攻心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造就更多的优秀侦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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