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从历史的纵向发展上看,还是从当代的欧洲社会的横向发展上看,英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换的过程中,以及从工业社会向后现代信息社会转换的过程中,它始终在社会救助制度的建构方面走在*前头。1601年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834年的《新济贫法》是一种历史的反射和溯源,二战后于1948年颁布的《国民救助法》才是英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真正的开启。而以1942年《贝弗里奇报告》为重要理论依据的国民社会救助制度只是被看作“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是为全体英国民众提供一种普遍基本生活保障的必要措施”,并且,“从战后一直到现在,进行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始终是英国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申请者是否获得社会救助资格的主要手段”,这样就奠定了战后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原则性和财产调查依托,使它在普惠型“福利国家”的理念和实践膨胀的20世纪50~80年代也不至于走得太远,更何况,20世纪90年代末在布莱尔工党政府“从福利到工作”的战略转变,以及与之相关的种种新政,更增添了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值得借鉴的意义。刘苏荣博士在《战后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研究》中,难能可贵地为我们提供了在老年人救助、儿童救助、单亲父母救助、失业者救助和住房救助等方面非常细致的描述与论证,这在一个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跨越的时代,当老龄化社会到来、零就业家庭增长、离婚率不断上升、贫困儿童增多向我们袭来之时,作为政府政策参佐、社会组织决策、研究视野聚焦,我们都能从中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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