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法学论坛·第12辑》:
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复杂性再加上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得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有些转化成了劳动关系,有些则依旧不能或没有转化成劳动关系。具体而言,依据目前现实状况,可将事业单位分为民办事业单位与官办事业单位两大类。在民办的事业单位(即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比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福利院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已经在法律层面将此类人事关系转化成劳动关系,并由劳动法调整。至于官办的事业单位,需要注意三种情况。一是企事不分的事业单位,实施企业化经营,比如除人民出版社之外的其他出版社都实施企业化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人事关系转化为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再比如,就像郑尚元教授所举的实例那样,“随着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的国有文艺院团越来越多地改制为企业,其员工逐渐失去了原国有事业单位干部身份,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亦演变为文艺演出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些广大文艺工作者将丢掉长期保有的事业编制的‘干部’身份,转变而成为劳动法上的特殊劳动者,因为他们提供的是文艺产品与服务”。二是政事不分的事业单位,比如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电监会等,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这些事业单位行使着相应的政府职能,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行使相应职能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不能转化成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三是除了前两种之外的纯粹的事业单位,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等,国家会分配给这类事业单位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凡是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与单位所建立的关系被称为人事关系,一直以来,针对这种人事关系产生了能否适用劳动法调整的争论。
由此,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一个规律:整体而言,事业单位中凡是具有公务员身份或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抑或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被纳人人事关系,凡是不具有公务员身份或不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抑或不具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就可能属于劳动合同制下的劳动关系。“身份”成为人事关系的象征,区别于以“契约”为纽带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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