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再讨论》:
但是,当初对东京审判持否定态度的人也有不少,其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知识界潮流,这种潮流从审判开始至整个战后在日本国内不断地扩展开来。根据下文所要说明的理由,我想把这种潮流称为“胜者审判论”。
其中的一种“胜者审判论”来自东京审判的被告和他们的辩护人。被告们强烈反对将历史尚浅的司法原则反和平罪作为适用法导入到法庭宪章和起诉书中,法庭上辩护方反证的大部分精力集中在反驳有关反和平罪的诉因问题上。辩护方的观点是:侵略战争的计划和实施或者为实现这些目的而实行的共同谋议,在战前和战争时期都未曾出现过根据国际法将它裁定为负有个人刑事责任的犯罪的事例;因此,如果要以反和平罪审判东条英机等25名战犯的话,那只是事后法的适用而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这一司法原则。这种主张认为东京审判单方面将胜者的逻辑强加给战败国,也就是“胜者的审判”。在认为曾被美化为太平洋战争的亚洲太平洋战争被战胜国打上了犯罪烙印的日本国民(特别是保守派)阶层,此观点具有说服力而逐步在战后日本蔓延开来。
推动这一见解在日本国内被接受的一个因素是撰写了3个个人反对意见书之一的印度法官帕尔。东京审判的判决书(即多数派判决)中被告方的辩论大部分被驳回。而帕尔的反对意见书并没有那么做,几乎原样采纳被告的辩论内容,甚至展开了某种程度上比被告更加激进的否定审判论调。这份反对意见书的摘要可以概括为以下6点:①首先关于反和平罪,帕尔所表明的立场是:就如辩方辩论的要点那样,那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违反,反和平罪的适用是胜者的越权行为;②帕尔认为:即使把它看作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只要战时的日本政府和军部领导人持有“真实的信念”认为自己国家受到威胁,就可以把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的所有军事行为看作是合法的自卫战争;③帕尔认为日本看作是“威胁”并可以以军事力量对抗的诸事项中不仅包括敌对国的军事行为(乃至军事威胁行为),还包括中国共产主义的发展等意识形态问题,以及像抵制日货等政府和民间层面的政治运动。可以说这是帕尔几乎照搬采纳了日本政府曾经为了正当化对华军事行为而展开的中国威胁论;④根据以上3条见解,帕尔认为就反和平罪而言,全体无罪;⑤关于普通战争犯罪的诉因,帕尔对领导人责任论也持怀疑态度,在这一项的所有诉因上都认定全体被告无罪;⑥帕尔还对国际法本身持质疑意见,认为国际法在理念上确实讴歌世界和平与世界市民的福利保护,但实际上成为强国实施帝国主义扩张政策的手段,因此无法承认现有国际法在道义上和法哲学上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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