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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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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永远的父母:家庭法中亲子关系的持续性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82264
  • 作      者:
    (澳)帕特里克·帕金森(Patrick Parkinson)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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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帕特里克·帕金森是悉尼大学法学教授及国际著名的家庭法专家。他在构建澳大利亚家庭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他于2004年向总理提出的建立全国性的家庭中心网络的建议成为对澳大利亚政府家庭法改革的核心。他还在子女抚养制度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广泛参与儿童保护法律改革。他因其在法律服务、法学教育、政策改革及社区方面的贡献而成为澳大利亚授予勋位的成员之一。帕金森出版了大量著作,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家庭和儿童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领域。他最近的著作包括《澳大利亚法律传统与变革》(2013年第5版)和《澳大利亚家庭法解析》(2015年第6版)及其他多部著作。

冉启玉,女,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及妇女理论的科研与教学。出版个人专著《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律制度研究》《离婚扶养制度研究》,参与《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以及Global Practice of Family Law(中、美、意大利作者合著)等专著撰写,并参与《加拿大家庭法》《澳大利亚法律传统与改革》《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等的翻译。在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Korean Journal of Family Law,《法制日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月旦民商法》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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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西方世界很少有其他公共政策领域像家庭法领域那样充满动荡。家庭领域的许多纠纷通常被看做是两性之间无休止的争战。回顾过去四十年北美国家、欧洲和澳大利亚的发展,作者认为,家庭法领域的冲突不仅仅是两性问题,而是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基于婚姻破裂模式所做的离婚改革。经验表明,虽然婚姻可以自由的解除,但父母身份却会持续存在。在处理家庭法领域最棘手的问题方面,本著作为家庭法改革提供了一条路径,即承认尽管父母分离了,但原有家庭仍然持续。只要此种情况需为已分手的人们开始新的生活留有余地,并在做出子女抚养决定时将子女及另一方父母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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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1
第一部分家庭法与离婚的内涵
第一章家庭法与性别冲突
一、父亲、母亲与性别之战
二、父母分手后子女养育相关政策的动荡
三、父母之争
四、父母养育纠纷诉讼的增长
五、相关问题的重新架构
六、亲子关系的永续性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第二章离婚的演进与子女监护模式
一、不可解除的婚姻
二、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出现
三、给婚姻一个体面的葬礼
四、确定子女随何方生活
五、破裂原则与经济自足的目标
六、子女抚养费和父母的离异
七、子女监护分配模式的瓦解及持久性家庭的
产生
八、离婚革命及女性贫困化
九、性别之战及持久性家庭
十、夫妻离异后重组家庭
第二部分持续性家庭中的亲子关系
第三章父母分居或离婚后
亲子关系的重新界定
一、美国的共同监护运动
二、养育子女计划
三、其他术语
四、欧洲: 分居或离婚后父母义务的持续
五、父母双方有意义的参与
六、监护之外的用语
七、解决持久性家庭中的子女养育决定的
纠纷
八、离异后家庭的理想化
九、好合好散的离婚
第四章单独监护终止的原因
一、社会对父母责任态度的变化
二、父亲施加的压力
三、父亲参与分居或离婚后的家庭的好处
四、父母间的公平
五、子女对未与他们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相处时间的看法
六、反对保持父母分居或离婚前的照顾模式
七、共同抚养法的兴起
第五章共同养育:新前沿
一、共同养育的增长
二、共同养育的立法支持
三、向同等时间方向发展:在美国的发展
四、迈向同等时间安排:欧洲的发展
五、澳大利亚法律中的共同照护
六、共同养育和高冲突家庭
七、子女关于同等时间安排的意见
八、共同照顾和传统的父母分手后的养育安排
第三部分永远的父母?分居或离婚父母对
子女的养育
第六章家庭暴力、虐待及离婚或
分居后的父母养育
一、家庭成员间的暴力形式
二、家庭暴力与离婚后子女养育决定的关系
三、配偶间暴力和分手后子女抚养立法
四、对监护权的不利推定
五、对无人监督的探望的不利推定
六、区分家庭暴力的类型
七、当前的安全问题
八、当家庭关系不再持续
九、家庭暴力:需要两种回应
第七章移居
一、移居的两难境地
二、立法机关与法院的冲突
三、移居:介于离婚的两层含义之间
四、其他理由
五、移居与孩子最大利益原则
六、移居的原因
七、未与子女居住的父母一方可以移居吗?
八、父母的新伴侣是否应当迁移?
九、与未与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一方维持
有意义的联系
十、交往的困难
十一、旅行的负担
十二、离婚、同居和持久的家庭
十三、移居的风险
十四、确定关于移居的公共政策
第四部分家庭法律体系与家庭的持续
第八章持久家庭的纠纷解决
一、作为诉讼替代方式的调解
二、家庭纠纷解决方式的变化
三、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
四、获得法院咨询服务的新途径
五、竞争还是合作?调解员、律师和法院系统
第九章持续性家庭的判决
一、作出判决的新方法
二、丹麦:国家行政部门的作用
三、对抗制的改革
四、持续性高冲突家庭案件的裁决
第五部分持续性家庭中的经济支付
第十章子女抚养与父母责任
一、维护和创造父母间的关系
二、子女抚养和离婚制度改革
三、非婚家庭与父母关系的持续性
四、子女抚养费征收和评估中的公共角色
五、财政收入恢复、子女抚养和亲子交往
六、设计计算公式--原理研究
七、子女花费
八、义务方收入比例方法
九、收入分享方法
十、公众对子女抚养义务评估的看法
十一、子女抚养费与共同养育
十二、子女抚养费和父母相互依存
第十一章离婚后的配偶扶养费及
女性贫困化
一、离婚改革及完全了断关系
二、现代家庭角色的差异性
三、分居和离婚对于男性的经济影响
四、无过错离婚时代离婚扶养的正当性
五、重新界定并恢复离婚扶养费
七、作为保险金的离婚扶养费
八、离婚扶养费和财产分割
九、子女抚养费与离婚扶养费的关系
十、离婚扶养费对于已婚人士是否应当限制?
十一、劳动参与方式的差异和离婚含义
第六部分家庭法的未来
第十二章分居与离婚的两种对立观点
一、放弃犹太教和基督教婚姻观
二、俄罗斯布尔什维克的反思
三、在两种观念之间的摇摆不定
四、经验的挑战
五、不可挽回的破裂情况下的离婚政策
六、离婚家庭的新政策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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