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容易出现的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具有公开、公正、规范、严谨等特性,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法官素质的反映。但是由于每个法官的素质以及对裁判文书重视程度等的区别,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就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结构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阐明如下:
1.首部容易出现的问题。
(1)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这种写法不够严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
(2)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但是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以避免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
2.事实部分容易出现的问题。
(1)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
(2)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依据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的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以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应该一致。
3.理由部分容易出现的问题。
(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
(2)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此外,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通病,比如:错字、多字、漏字现象;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也时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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