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天下归一,法治为本
本章的论述主要关注法律对于社会调整的意义,彰显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的功能。这些论述分为三个层面:
其一,在最普遍意义来看,不论何朝何代、何时何地,法律都是治理天下最基本的规则和标准。它包含着天下人必须遵循的底线,规范所有百姓的行为。所以说,“法者,天下之仪”、“一民之轨,莫如法”。同时,它还包含着天下人必须追求的良知,倡导整个社会的公德。即,“人心多私,以法为公”。
其二,在历史发展阶段来看,在一时一世、某局某势,法治是实现国家强盛、促进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韩非子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非常经典地凝练出国家崛起的基本规律和必由之路。受这一基本规律的支配,治理者对于法治的功能在正反两方面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离法而治则不祥”、“抱法处势则治,
背法去势则乱”。而且,有的观点似乎直面当今现实。比如,“威伤,则重在下;法伤,则货上流。”意指如果一个国家中央机构缺乏权威,那么国家权力的重心就会下移;如果一国法纪败坏了,财产就会往上层转移,体制性腐败就会产生。此等论述宛如古人对今人冷眼旁观后的警醒之语,直让人冷汗淋漓。
其三,从近代民主政治角度来看,不论哪国哪族、何体何制,法律都是最为根本的体制性要素,法律适中是清明之世的外在性表征。其中,“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弊者,其根本在于法律”的表述确实振聋发聩,而孙中山先生关于宪法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的表述也尽得现代法治之精髓。此外,“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的论述不仅展示了国家盛衰与法律的关联,更表现出历朝历代百姓对清明之世的向往。
第二章
礼法合流,立信扬善
本章的论述关注的是中国古代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礼法合流,也就是德治与法治合为一体。这种礼法合流的状况并非自始如此,而是历经多个朝代的演进逐步形成。远古时期,道德是对族内进行治理的手段,刑罚主要是对外族进行整治的手段,也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思想仍然表明,在对族内的治理中,法律是必须非常审慎使用的手段。汉代时期,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这意味着对族内的治理完全可以将道德与法律并用,法律只不过处于辅助性地位。
到了唐代的《唐律疏议》,道德与法律实现了完美的融合,在法律文本中实现了完全的统一,礼法合流最终完成,形成了不分你我的“礼法天下”,而且普遍推行于司法审判中。在这种礼法天下的法制秩序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也必定包含了对许多道德价值的倡导和尊崇。
具体来看,这种社会功能主要有四:一是引导百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所谓“法正则人志定,上下安”。二是防范与治理百姓的一些有违社会良知的邪行。也就是“刑之与兵,全众禁邪”。三是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形成一种清明的政治生态。因为“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四是促进社会和谐。要通过法律的治理,首先做到“定分止事”、进而实现“使民不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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