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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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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67427
  • 作      者:
    王田田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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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田田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监察局工作,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北欧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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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研究》,篇幅不大却言简意赅地勾勒出该学派的整体理论框架,包括其生成的社会历史背景,法哲学基础和方法论,主要论域和论点,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比较,西方学者的褒贬、学术地位,思考与启迪等,显得很丰满。尤其需要重视的,作者在丰富资料的支撑下,经过细心的分析与探究,提出了有相当说服力的独立见解,实在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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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缘起
第二节  研究现状分析和文献梳理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
二  比较研究的方法
三  价值分析的方法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
一  主要研究内容
二  选题的意义
第一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背景
第一节  经济:工业革命较晚且经济变革平缓
第二节  政治:保守反动且缺乏自由传统
第三节  思想:主观主义与唯心主义盛行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一  反形而上学思想:形而上学领域的陈述毫无意义
二  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规范表达出的是情感而非真假判断
三  逻辑实证主义:只有经观察和实验证实的命题才是科学的
四  还原论:法律规范应当被还原为社会事实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  历史分析:揭露传统法律观念的神秘主义起源
二  逻辑分析:揭示传统法律命题虚伪的客观性
第三节  主要代表人物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
二  伦德斯特
三  奥利弗克拉纳
四  罗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与研究内容
第一节  关于基本法律概念
一  批判传统法学概念的虚幻超验
二  对法律概念的现实主义态度
第二节  关于法律命题与自然正义、真理判断
一  批判法学领域的自然正义和价值哲学
二  关于“法律命题不等于真理判断”的推导
第三节  关于法律效力
一  彻底否定二元论:规范性与事实性两者只能选其
二  批判既有一元论:没有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搭起一座桥梁
三  法律效力的真相:一种内心认同和受约束的感觉
第四节  立法问题
一  批判传统立法观点的保守性和非理性
二  立法权应当由法律界精英交给普选的立法者
第五节  关于社会福利与法律体系的目标
一  伦德斯特与罗斯的争论:社会福利是否客观可衡量
二  在法律体系内解决社会福利问题之必要性
第六节  对所有权的研究
一  哈盖尔斯特罗姆对所有权的概念性批判
二  伦德斯特对所有权中强制力作用的强调
三  奥利弗克拉纳对所有权分析的行为主义进路
四  罗斯所有权观念的政治维度
第七节  关于法律语言
一  批判传统法学语言中的形而上学内容和僵化的形式
二  法律语言具有行为引导和社会控制的功能
三  以经验科学的理论和语言阐明传统法理学中形而上学的内容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之比较
第一节  哲学基础:乌普萨拉哲学派理论与实用主义哲学
第二节  对法律的认识:社会事实的集合与法官的可能判决
第三节  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彻底的分离与紧密相连
第四节  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对客观性的质疑与对确定性的质疑
第五节  研究法律的主要方法:历史的、逻辑的方法与行为主义的方法
第六节  共同的核心目标:推动民主进步事业
第七节  共同的务实传统:法律的生命是经验实证的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西方学者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评论与批判
第一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的批判
一  乌弗斯达:对乌普萨拉理论的两点质疑
二  弗里德:逻辑推断并非不能适用于规范
三  布莱特:还原论忽视了事物内在的秩序
四  马丁与劳埃德:质疑能力规范能够还原为行为规范
第二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语言分析的批判
一  哈特:其剥离了法律语言的特定语境
二  马歇尔:其片面表达了法律语言的功能
三  马丁:法律条文并不仅仅为法官而书写
第三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批判唯心主义法学的评论
一  哈特:其错爱了“道德标准无意义”的战斗性口号
二  弗里德:对唯心主义法学的批判带有辩论的狂热色彩
三  马丁:其批判法律客观性的推导过程尚待推敲
第四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否认价值的批判
一  弗里德:价值可以是客观的
二  马丁:对“法律命题无意义”的反驳
三  比约林、古尔贝格:“社会福利”方案无法替代“正义”方法
第五节  对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效力观点的评论
一  哈特:区分了内外视角的法律效力观点可圈可点
二  霍尔:对法律效力并没有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
三  坎贝尔:在法律效力中排除价值因素并不能成全其科学性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意义
第一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现实影响
一  以理性进步的态度驱逐保守封建的非民主氛围
二  推动北欧国家的政治改革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法学意义
一  承前:清晰的实证主义定位
二  发展:历史分析、逻辑分析和心理分析并用
三  启后:为多元法学奠定基础
第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式微的原因
一  理论上反形而上学的努力并未能摆脱形而上学的诟病
二  法律暴力属性论和价值虚无主义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
第四节  思考与启迪
一  注重维护法律发展的形式化和现实性之间的平衡
二  重视社会、心理等现实因素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三  法学的科学性既需要逻辑分析也需要经验实证
四  对价值的摒弃与漠视将会是灾难性的
本章小结
结语
一  法律如何成之为科学
二  法学研究是在开放、多元、交流的语境中取得长足进步的
三  价值是法律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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