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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观念论法哲学及其批判:德意志法哲学文选.二:essays on German legal philosophy.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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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3036771
  • 作      者:
    吴彦编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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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系博士后研究人员,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在《二十一世纪》(香港)、《开放时代》和《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十余篇,译有《康德,权利哲学》、《实践理性的第一原则》、《法,理性与善——菲尼斯文集》等书,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张东辉,湖南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

  郑涛,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黄涛,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吴彦,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哲学与政治哲学以及自然法理论。

  姚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马克思的法哲学与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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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观念论法哲学及其批判 德意志法哲学文选(二)》的关注重点包括三个思想体系,一个是观念论法哲学(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一个是历史法学(萨维尼、施塔尔),一个是马克思法哲学。尽管他们之间相互攻击,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的思想渊源和一个共同的批判对象,那就是康德。因此,后康德主义法哲学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对于康德法哲学中的理性主义要素的排斥,而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历史要素的介入。这在根本上影响了20纪德意志法哲学的发展。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在古代思想中被看成是内在地从属于法的正当(ius)要素被剥夺了原先的位置,而被视为是次要的东西。自此一个法实证主义、历史主义的时代便开始支配着我们的日常法律生活和日常的法律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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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自然法权基础》导论
  [美]弗·诺伊豪斯(Frederick Neuhouser)著
  张东辉 郑涛/译
  费希特以他初版于1794年的《全部知识学的基础》重新构思康德批判哲学的基础,其雄心勃勃的尝试震惊了德国哲学界。不久之后,他在1795年6月写出《自然法权基础》。当他完成此书时年仅34岁,但此时的他已在耶拿大学占据了一个赫赫有名的讲席,并被公认为杰出的年轻哲学家,会继续推进由康德发动的哲学革命(尽管康德本人并没有这样认为)。虽然政治学在费希特整个一生的思想中都起着重要作用,但这本早期著作始终是他在政治哲学领域的最广博、最高深的著作。
  《自然法权基础》于1796年7月出版,恰好出版于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1797年)中阐发很多相同的问题之前,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自然法权基础》的第一部分出版在整部《道德形而上学》之前,但是《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法权学说》)出版于1797年1月,因而又早于《自然法权基础》第二部分的出版(同年秋季)。这使得费希特可以在《自然法权基础》第二部分(§20V)弄清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分提出的一些主张。它体现出费希特试图通过把康德的观点与由霍布斯、洛克、卢梭提出但未完满解决的合法性和法权(Recht)问题关联起来的方法,确立自由政治秩序的基本原则的尝试。德语词汇“Recht”在英语中没有一个对等的单词,它包含英语中通常所说的“权利”(right)、“法律”(law)和“正义”(justice)的意思。更重要的是,费希特的论著是对这样一些诉求的维护:所有个体——不分社会阶级的所有成年的理性存在者——拥有一系列自然权利(包括不可侵犯的人身权、私有财产权和生存权);并且,合法的政治秩序的中心目的就是保护这些自然权利免受其他个体和国家本身的侵害。费希特学说的一个基本命题——一切法权的原则——就是,以他人也“能自由地生存”这样的方式,“每个人通过他人的自由的概念,来限制自己的自由,限制自己自由活动的范围”(§10)。但费希特意识到,如此笼统的原则太难以确定而无法加以实践,因为不能给自由的范围精确地划定界限。于是,为了实现法权原则,个体之间必须同意组建一个能对他们的自由界限加以限定和强制的国家。换言之,所有个体生来就有的权利只有在一个基于自由、理性的个体之间达成的社会契约的国家中才能实现。这是从以下观点得出来的,即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基础》中所捍卫的各种法权,不是在它们于一种政治秩序的建立以前就已经在人类的某种共同体中存在的意义上是自然的,毋宁说(正如我们在下文将看到的),这些法权在规范的意义上是自然的,也就是说,如果人类想要实现他们作为自由、理性的个体的真正“本性”,这些法权就是必需的。
  同时,《自然法权基础》不仅仅是一本政治哲学著作,它也对费希特在一个惟一的、连贯的体系内探寻所有哲学基本问题的答案这一更为庞大的课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书中,费希特的目的不仅仅是简单地解决政治哲学的传统问题,而且是要以他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为阐发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而采用的路径,为解决政治哲学的传统问题寻求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这一雄心明显地表现在费希特给此书定的全名《以知识学为原则的自然法权基础》对探寻《自然法权基础》与《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关系饶有兴趣的读者应该注意到,从1796年开始,费希特关于《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讲座建立在一个全新的、彻底修改《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的版本——《采用新方法的知识学》——之上。这本书的英译本是:《费希特:先验哲学的基础》,丹·布雷齐尔(Daniel Breazeale)编,依萨卡、纽约1992年。)。因此,《自然法权基础》,连同《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以及他后来的《伦理学体系》(1798年)一起,构成费希特早期完备的哲学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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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ⅰ
编译者导言/ⅰ
《自然法权基础》导论
([美]弗·诺伊豪斯著,张东辉,郑涛译)
费希特从自我意识出发对法权的演绎
([美]加尔·B赫伯特著,黄涛译)
谢林的格言——与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对勘
([美]米歇尔·G瓦特著,黄涛译)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基本语境和结构
([美]肯尼斯·韦斯特法尔著,吴彦译)
人格者与财产——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4~81节
([德]约阿希姆·里特著,姚远译)
市民社会的辩证法
([德]卡尔-海因茨·伊尔廷著,姚远译)
法律的内在发生与超验目的——萨维尼、施塔尔与基督教德意志国家的意识形态
([美]约翰·E特夫斯著,姚远译)
《基督教世界观基础上的法与国家学说》导言
([美]鲁本·阿瓦拉多著,吴彦译)
法的形而上学——论青年马克思
([美]唐纳德·R凯利著,姚远译)
参考文献选要/
译 者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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