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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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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6314178
  • 作      者:
    刘丽著
  • 出 版 社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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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当代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涉及的主旨已经在开篇中做了介绍,即考察英美侵权法的私人妨害制度,借鉴其法律原则和考量标准,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除去序言和结论,《当代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共分为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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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当代法律科学文库:侵权法上私人妨害制度比较研究》:
  5.6.2.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类似于英美法的禁令救济,制止被告正在进行或延续的侵害行为,结束原告因被侵害而产生的痛苦状态。与私人妨害案件中原告更为偏爱禁令救济一样,停止侵害也是不可量物妨害案件中原告最想要的、最核心的救济方式。但是法院应当什么条件下准许原告停止侵害的救济,绝不仅仅是原告提出了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么简单。
  停止侵害,可以意味着被告停止造成妨害的活动,或者去除造成妨害的状态;也可以指被告通过改善设备、更新技术、调整营业时间等方式,使其活动不再对原告构成实质性妨害。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现有技术不能够把妨害降低到不影响原告的程度,也就是现有技术无法使被告停止侵害,研发改进这样的技术在可预见的将来也是不可能的,而且被告从事的活动可能是对整个社会具有重大利益的活动,如生产某种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产品,为很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等,关闭这样的企业将使更多人的利益受损,远远超过原告遭受的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就相当于用极大的代价来赔偿很小的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效率是极低的,也很难说实现了公平。
  然而如果法院出于更重要的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判决被告不承担责任,那么原告的负担就过重了,无异于为了整体的利益就剥夺了个体的利益。而且相对于原告而言,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经济地位往往强势得多,让财力薄弱的原告为经济实力雄厚的被告的行为买单,显然也是有失公允的。
  为了弥补原告在此种情况下遭受的损失,同时还要保证具有重大社会利益的被告活动的继续进行,法院可能在此种情况下拒绝让被告停止侵害,但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遭受的损失。表面上来看这个解决方案似乎比上述两种方式都更为合理,但是此时被告赔偿了原告损失,不再承担妨害责任,造成的结果就是被告通过支付金钱购买了继续妨害原告的权利,相当于获得了继续妨害的地役权。同时被告也就失去了积极改进生产技术,减少妨害的动力。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原告究竟应该获得多少赔偿。一般来讲原告只能就已经遭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如果被告的妨害活动继续,那么不久原告就需要再次提起诉讼,如后文提到的厉夫金案。这样就会造成原告诉讼成本增加,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一笔永久损害赔偿,那么就相当于被告购买了永远妨害原告的权利,获得了妨害原告的役权,也就失去了采取改进措施减少妨害或者去除妨害的动力。
  显然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如设定被告在一定期限内的妨害役权,比如10年。在此期限内被告可以通过支付损害赔偿的方式继续妨害,但是期满之后若仍然无法去除妨害或将妨害减轻到非实质的程度,就要面临禁令的制裁。这个解决方式为解决停止侵害这个救济方式带来的难题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我国也有学者建议就停止侵害这种救济措施而言,除了完全停止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中间排除侵害以及代替性赔偿等更具调和性的制度,以便法院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衡量而对各种侵害排除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的兼顾受害人的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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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导论
1.1 研究主题及写作目的
1.1.1 国内相关实践问题概述
1.1.2 立法现状
1.1.3 研究现状
1.2 研究的重要意义
1.2.1 私人妨害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1.2.2 私人妨害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3 私人妨害研究的创新性
1.3 文献综述
1.3.1 相关硕博士论文
1.3.2 国内文献
1.3.3 国外文献
1.4 写作思路与文章结构
1.5 研究方法

2 私人妨害的范围
2.1 妨害概述
2.1.1 “妨害”的历史沿革
2.1.2 妨害的类别
2.1.3 三种妨害制度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2.1.4 妨害与其他部门法
2.2 私人妨害的定义与类型
2.2.1 定义的困难
2.2.2 妨害的定义
2.2.3 私人妨害的类型
2.3 私人妨害保护的对象
2.3.1 使用不动产或享有不动产权益
2.3.2 不动产权益损害
2.3.3 人身伤害
2.3.4 动产损害
2.3.5 经济损失
2.3.6 地役权
2.4 私人妨害与其他相似侵权的联系
2.4.1 私人妨害与侵入不动产的区别
2.4.2 私人妨害与赖兰茨案规则
2.5 讨论: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范围及不可量物妨害法律规范
2.5.1 相邻关系的界定
2.5.2 相邻关系保护的对象
2.5.3 我国相邻关系中的不可量物妨害法律规范
2.6 小结

3 私人妨害的诉讼主体
3.1 私人妨害的原告
3.1.1 占有人
3.1.2 将来财产权人(reversioner)
3.1.3 抵押权人(mortgagee)
3.1.4 实际占有人
3.1.5 地役权(easement)人和共同用益权
(profitaprendre)人
3.1.6 不动产权益享有者的配偶或子女
3.2 私人妨害的被告
3.2.1 妨害的制造者(creator)
3.2.2 占有人
3.2.3 出租人(land lord)
3.3 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诉讼主体
3.3.1 德国
3.3.2 法国
3.4 讨论: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诉讼主体
3.4.1 一般情况
3.4.2 不动产出租人承担责任的情况
3.4.3 获得行政许可后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害的情况
3.4.4 独立承包人造成妨害的情况
3.5 小结

4 私人妨害的责任性质及判定标准
5 私人妨害的抗辩与救济
6 我国相邻关系法律制度的构建
参考文献
附录A 中文案例
附录B 英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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