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权益是是海洋权能(capability)、海洋权力(power)与海洋权利(right)的结合体,其中海洋权力由海洋管理与海洋军事两种力量组成;海洋权利与国际法相关联。两者共同确保国家能够稳定实现海洋利益。海洋权益的形成、发展及实现有赖于国家自主性的发挥。国家海洋权益首先需要国家具有海洋利益的意识,以此为基础对内超越部门利益及地方利益,综合发展国家海洋权力;对外通过国家积极实践推动国际法发展,从而扩展国家海洋权利。维护海洋权益方面国家自主性的发挥具有一定限度。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国家不应该无所作为,但也不应该恣意妄为。盲目诉诸武力是不可取的,和平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依然具有其价值。但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我们所恪守的和平必须是以武力为后盾的和平,等等。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国家充分发挥自主性。要想扭转南海问题上我国所处的日益被动局面,国家必须发挥自主性:对内超越部门利益及地方利益,大力发展海洋军事、海洋管理,从而综合发展国家海洋权力;对外通过国家行为积极实践我国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及“断续线”内水域的历史性权利,从而推动国际法的发展,扩展国家海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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