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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宪法学、行政法学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2769
  • 作      者:
    上官丕亮,黄学贤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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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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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东吴法学文丛:东吴法学先贤文录 宪法学、行政法学卷》:
  (二)四权的行使
  宪法规定人民具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这四项政权在县级由人民直接执行,在中央则间接由国民大会行使。选举为一般民主国家国民必有的权利,而其余三项权利则只有行使直接民权的国家才有。
  (三)人民平等民族平等
  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七条规定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或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关于选举,采用普选于无记名投票制度。男女国民,年满二十岁,一律享有选举权;除宪法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年满二十三岁,一律享有被选举权。另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各种选举法应规定妇女当选名额。
  (四)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为代表人民行使四种政权的最高机关,由各区域以及职业团体于妇女团体所选出的代表构成。任期六年,得由原选举区罢免。国民大会由选举与罢免总统、副总统得权利,由修改宪法即复决立法院所提出宪法修正案得权利;在全国半数省市行使创制复决之后,并有行使关于中央法律的创制与复决权。
  (五)总统副总统
  总统副总统任期均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总统的职权与一般民主国家元首所具有的职权大致相同。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必须经过副署。在立法院休会期间,总统得从行政院会议得决议,依照《紧急命令法》发布紧急命令,但必须在一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
  (六)五院
  (甲)行政院设院长、副院长,各部会手掌即若干不管部会得政务委员。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副院长各部会手掌及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则由行政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乙)立法院由地域选举与职业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任期三年,连选即可连任,并得由原选举区罢免。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会互相选举产生。(丙)司法院除执掌处理审判以及公务员得惩戒外,并有解释宪法以及统一解释法令得权力。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丁)考试院掌管考试、铨叙、考绩、级俸以及抚恤退休养老等事项。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后任命。(戊)监察院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的权力。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由监察委员互相选举产生。
  (七)行政与立法的关系
  行政院依照宪法规定,向立法院负责。关于重要政策、法律案、预算案及条约案,两院意见不同时,行政院得经过总统得核准,移请立法院复议其所通过的决议。复议时如果立法院以出席者的三分之二维持其原决议,则行政院院长只有执行或辞职。按行政方面得移请复议,而已经立法方面由三介之二维持其原决议,则行政方面必须执行。就此项办法而言,是总统制得一种特点。所不同的是,在我国宪法得规定下,有行政院长来应付立法院,使得总统与立法院不至于直接接触。但行政院院长如果不愿执行,则只可辞职,这是含有内阁制下对立法方面负责去职之意。综合上述,我国宪法的规定,是一种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折衷制度。混合采用总统制与内阁制者南美诸国中亦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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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总序
上编 宪法学
何谓宪政
宪政之道
人民主权论
解释宪法之权与能
宪法解释权之商榷
中国之制宪与行宪
宪草修订经过之说明
对于宪法初稿的几个意见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
各专家对《中华民国宪法》之评述——宪法提要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
从人民立场批评五五宪草
日本宪法之鸟瞰
论宪法草案总则编
宪法上国民生计刍议
宪法初稿中的国际趋势和外交权
宪法教育章的比较研究
宪法中人民之权利及义务
宪法上关于人民之权利规定之商榷
人民自由在宪法上的保障与限制
四权之行使及运用
实施宪政与行使四权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与民主
直接民治的要素——创议权复议权罢官权
自由权契约权财产权新论
五权分立之要义
党政机构之关系及其演进
民众对于国民会议应有之认识
国民会议与国民大会的区别
国民大会组织法及其代表选举法的修正
总统与立法院之关系
大赦权之运用
弹劾制度
关于抗战期间政府组织问题的几种错误见解
论宪法中之中央制度
地方制度论发凡
欧美城市和国家的关系

下编 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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