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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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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法理学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2684
  • 作      者:
    孙莉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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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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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东吴法学文丛:东吴法学先贤文录 法理学卷》:
  于是说者则谓此种意志自有其目的,与各个人之目的不同。故与各个人之意志为不同之物。岂知以团体之目的为目的之意志,仍不失为个人之意志。吾人但见人之思想与动作。未见其他。
  或有以为国家苟无人格,则公法无存在之可能者。此种理论,根本上即难成立。其意盖谓吾人不能公法。故国家不能不为人格。是持此说者应先证明公法何以为必要。且国家之为人格与否,与公法之能否存在,并无若何关系。主张反对之论者,以为法律关系以主观的权利为根据。是以欲有公法,必先有主观的公权。而欲有公权,必先有权利主体。国家有主观的权利,是以为权利主体。是以为人格。欲使此种理论成立,应首先证明国家之有主观的权利。而主观的权利之一观念,固属纯粹空想。数百年来学者多以为人有主观的权利。各种法律学说皆以此为起点。
  此外则有自然权利之说,主张吾人生来既有权利。此种权利,实于未有国家之前即已存在。国家只能保护此种权利,使之不受侵害,而不得无故干涉之。凡此云云,皆不过一种设想之辞。并非真有之事实。此种学说常以契约为社会与国家之源。殊不知契约之一观念实发生于社会成立以后。决不能为制造社会之具。
  吾人以为社会利害相关之一观念,实为法律规则之源,请先就此种观念.详为阐发。
  社会利害相关之观念
  利害相关之原则,承认人与人有共同需要,此种需要必须协力合作,乃得满足。又人与人有不同之能力,与不同之需要。此种需要,必须互易劳役,乃得满足。是以人不欲生存则已,苟欲生存,则其行为应与利害相关之原则结合。利害相关一语并非行为之规则,实为社会之根本事实。并非命令,实为吾人生存于社会之条件。亦即为吾人生存之条件。兹为解析此种原则起见,请将各种关系观念,分别研究之。
  离人而言,国家与社会皆无独立之生存。研究社会,应以个人的心为单位。笛卡尔之言,日“吾思,故吾存在”。此实为唯一不能争辩之事实。个人之心,实有存在,且能自知。
  人之心各不相同,惟其不同之点纯在其内容。其内容或趋向个人,或趋向社会。然无论如何,心之为物,仍属个人所有。
  心之趋向,常欲有所表示于外界。即对外界有所动作。此种由内及外之趋向,即吾人之所谓意志。意志在外界之表示为动作。此种意志系属自由,抑属前定,乃一久经讨论之问题。迄今未有圆满之解决。惟意志之作用常为个人所悬之目的所耸动,则属无疑。吾人对于各种目的有无自由选择,抑常为强有力之目的所左右而不自知,其选择实已前定,此皆未经解决之问题。吾人所可言者,乃人皆知其动作,并知其目的,自信此种目的实为使其动作之原因,并自信此种目的实由自由选择。
  自知的,有思想的,有意志的,有目的的。人乃社会生活中惟一真实之物。各种哲学,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均应由此起点。心之内容日久生长,则心亦因之而生长。人人思想之物愈多,其所怀目的愈广,则人之为人,愈为扩大,然内容之发达并不足以改变心之性质。心之为个人所有之物,仍不因此而稍减。意志日趋复杂,而仍属个人之意志。动作日繁,其进行日速,而仍属个人之动作。人之心虽不徒知有己而并知其与他人相联之关系,而其心仍属个人之心。
  人苟离群而居,则其生命必较短。所受痛苦必较多。以历史之眼光观之,自有人类,即有人群,无论在有历史以后,或在未有历史以前,未有离群而独立者。卢梭所想象之自然人,实未尝经科学式的证明。故社会学家可以置而不论。社会学家所应研究之问题,乃社会存在之事实在吾人心中有何种之表现。有何种之反应。社会之意义如何。人在此种情形之下发生何种之要求。
  人莫不知有个人之生命。因此发生好生之意志。欲免除一切有害生命之物。消灭人类之苦痛。此种心理,人人皆有。时与地不之不同不足以变更之。此种共同意志,实为人与人连结第一关键。此即自知人类利害相关之心理。惟其为各个人之心理,则仍不因其内容而稍变。人与人欲望需要相同之一观念,实为社会成立之基础。文化愈进,则此种观念愈形发达。在人类之大联合中,更有无数小团体。团体中之人自信其关系较与他人为亲切。而团体与团体每易发生争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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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总序
法律之语源
新旧各派法律学说之一览
法律之目的
商业与法律
法律与权力
新法律史观
今昔法律的道德观
社会进化与法律
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法源与法形
习惯法与成文法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世界两大法系之发展的原因
世界两大法系之辩证的转换
判例与大陆法系
十九世纪中世界法律上新旧两大主义之嬗替
近世法律哲学的派别和趋势
自然法论
实证法学导言
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
从西半球的法学说到三民主义的法理学
三民主义的法学原理
苏联法律的哲学基础
法儒狄骥(Leon Duguit)之法律哲学
庞德教授对于现代法学之贡献
法律与法学家在现代国家之地位
法学思想与法律秩序
如何研究法律学
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
论法律之解释
法律施行后生效日期之研究
法律格言
立法之道
裁判官与立法
法官与法律发展之关系
直接立法制度
委托立法与追认
政治理想与理想政治
合理的与错误的法律理念
赶快跳出“口号”“标语”的圈子
民主习惯与民主政治
舆论的意义以及其与民治的关系
徒法不能以自行论
法律与法治
法治浅论
法治进化论
法治的评价
抗战建国与法治
怎样推进法治
法治实行问题
法官之判案责任
司法的艺术
法律艺术化
异哉政府之责民守法——完全根据法律而谈
图书馆法律论
我国图应有之法规
战时图书馆立法
论法学与法术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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