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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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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2707
  • 作      者:
    李中原,朱谦,沈同仙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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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大学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大学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国内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大学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学院拥有齐全的法学教育体系,优质的法学师资队伍,丰厚的法学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学教育设施,法学专业、法学学科被评为江苏省品牌专业和一级重点学科,并设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
  “东吴法学文丛”是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着力打造的具有学术品味和学术特色的大型学术丛书。“文丛”分“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东吴法学教育史料”、“理论法学文丛”、“公法文丛”、“私法文丛”、“社会法文丛”等系列,并根据相关专题拟定其他文丛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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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东吴法学文丛:东吴法学先贤文录 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卷》:
  自司法院二八八五号及三〇一八号解释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增减给付之规定对于银行存款亦得适用后,存户与银行间因存款加倍给付涉讼之案,层出不穷,而各地法院推事审理此类案,以无一定之准绳可资依据。其裁判增加给付之倍数,既漫无标准,对于存户假执行之声请及银行提供担保免为假执行之声请,抑或准或驳。此在司法独立原则下,各承审者固得凭其一己自由心证而为判断,但在为当事人之银行则莫不感受重大之威胁。
  查复员后办理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法律行为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情事变更,非当时所得预料,而依其原有效果显失公平时法院始得根据公平裁量为增减给付或变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决。例如某甲于战前以国币二千元向某乙购得房屋一所,双方约定于订立买卖契约时,先付价款半数,余款于签约若干日后,届期因战事关系,致尚余价款,未能照付。迨至全面胜利后,甲乙双方旧事重提,此时该屋时值已较原价增至万倍以上,如仍照原约履行,卖方吃亏未免太大。为卖方之某乙自可根据上开条文,对于未付款,请求加倍给付,至银行存款之性质则与前述情形迥异,盖银行以流通通货授受信用为业务,一方吸收存款,一方贷出放款。上述买卖,契约卖方对于买方要求加倍给付其未付价款,可根据买卖标的物战前及战后之市值为计算之标准,至于银行业务系以法币为对象,物价之涨跌,生活指数之升降,与银行业务根本不相牵涉。换言之,即银行之收益既不因物价之上涨而增加,亦不因物价之下跌而减小,从而适用上开法例之先决条件,已不存在。
  复查此类案件以储蓄存款存户居多,依据储蓄银行法,储蓄银行不但至少应有储蓄总额四分之一相当之政府公债库券及其他担保确实之资产,交存中央银行特设之保管库为偿还存款之担保,其资金运用之范围,复严格限于购买政府公债抵押及质押放款,无逾越回旋之余地,且在抗战期内政府管制金融,益为严格,银行对于资金运用既无自由,何来过份之收益,论者或谓银行现行放款利率已较战前提高,遂据此为存款应予加倍给付之理由,殊不知各银行现行放款利率虽经调整,但较战前所增有限,绝不能因此而将银行所经营业务之内容及战期内所受之损失,一概予以抹杀。
  闻最近某法院判例主张对于民诉补充条例第十二条增减给付之规定,采取扩张解释,即不问法律行为成立之在战前抑于战后,行为效果之完成究否定有期间,均无轩轾。换言之,存款之期间不问系在战前、战期或战后,存款之性质不问系属定期抑属活期,均可适用,甚至认为币值变化,物价高涨,初受战事影响,继被内乱波及,而内乱蔓延,和谈决裂,实出中外人士意料之外云云。言外之意,银行对于战后存款,亦须负币值低落之责任。诚恐此项判例一开,政府倘不速从立法上予以救济,在此币值尚未稳定时期,如各银行惩前毖后,均不敢再事吸收存款,以招致日后无穷之纠纷,影响所及,直接阻碍银行业务之推展,间接即削弱举国经济力量之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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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东吴法学先贤文录总序
上编 商法
钱庄业应否另行制法问题
银行存款利率之减低及其今后之业务
工厂押款机器生财之担保权设定问题
银行存款增加给付与情事变更之法则
对于存单转让问题之意见
存单存折及印鉴挂失问题之研讨
银行抵押放款之押品在战区损失后责任问题之检讨
各行处撤退后行屋仓库等租赁契约问题之检讨
读战前存款偿还办法论存款加倍给付之原则
日美商约及其背景
中国之商业政策
中国企业组织之法规
公司债绪言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之异同
法国公司法最近之修正
公司倒闭后选任之清理员继续经理职务
论我国破产法上之免责规定
对于修正公司法原则外国公司部分之意见
汇票债务之消灭
对于票据法施行法第七条之研究
禁止支票当日抵用是否违反票据法
票据上之权利与责任有何特点
票据法之适用问题
承兑汇票之功用及其实施办法之商榷
从仓单押款说到善良管理人之责任
提单及仓单是否证券之商榷
汇划票据偿付债务之法律观
汇丰银行拍卖申新第七厂之法律观
汇票本票支票之时效问题
滥发支票问题
评述英国海运界人士对吾国海商法之意见

中篇 经济法
信用概论
中国银行法之研究
新银行法要义
非常时期银行稽核制度之检讨
各国信托事业之略况
美国信托事业发展之略史
信托业与信托立法
信托之意义及其分类
英国海外贸易部之组织及其行政
最近日英美三国在中国对外贸易之地位观
……
下编 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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