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实务》:
唐朝初期,一方面继续实行定口均田的永业田制度,另一方面,还对森林采取封禁措施。《唐律》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杖一百。”可见唐朝对破坏森林的定罪是非常详细的。
宋代由于森林采伐严重,故保护森林的法律和政令较多。现存陕西黄帝陵的宋嘉祜年间的护林碑,刻有“砍伐柏树,许诸人捉拿到官,痛刑断罪”的字样,反映了宋代对滥伐森林的重视。
明代在一些特定的地区也实行森林保护政策。《明会典》载:“正统二年,谕天寿山祖宗陵寝所在,敢有剪伐树木者,治以重罪,家属发边远充军。”清代顺治年间颁行《大清律》,后经历朝修订,逐渐趋于完善。清代林业法制对森林的保护,除帝王陵寝外,还有东北长白山林区,因系清朝发祥之地,诏令实行大规模的封禁政策,这对保护东北原始林起到积极作用。另一处是承德围场,因系皇帝狩猎之所,故为采伐禁区。
三、森林防火的传统
远古时候,人少林多兽多,为了保全自身,人类放火焚烧山林,驱除野兽。随着人口增加,森林减少,人们渐渐认识到了保护山林的必要性。
对火的禁令为古之明训。《管子·立政》指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山泽救于火,草木植成,国之富也。”说明春秋时已经认识到火灾是山林的大敌,将山林田野的禁火作为国策。
北宋关于防止森林火灾的政令较多,《宋刑统·卷二十七》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两千里,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明代嘉靖二十九年规定“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寝陵、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可见,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森林防火,并制定了相应法令予以防范。
第五节古代人工林经营的范围
我国人工植树造林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属于新石器时代的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中,有榛、栗等树籽的发现,可为人工植树的佐证。《史记·五帝本纪》载:黄帝“时播百谷草木”,帝颛顼则“养材以任地”。现在陕西省黄陵县还保存着传说中黄帝亲手栽植的侧柏树,人称“轩辕柏”。古代的人工林经营内容广泛,既有公益林建设,又有用材林经营;既有经济林栽培,又有农林牧复合经营,几乎涉及现代人工林经营的全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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