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解释条约规则及相关问题研究:以领土边界争端为视角》:
一、在个案中过于依赖有效控制的效力,淡化条约解释的法律价值
国际法院在解决涉及领土纠纷的实践中,适用了一项多重性分级判案规则,即条约优先适用,然后考虑保持占有和有效控制理论,最后考虑其他相关国际法理。由于部分条约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不清,当事方会出现在条约解释上的争端。通常,国际法院遵循《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阐释。但是,在个案中也出现了一定的矛盾与反复,缺乏条约解释的一致性。甚至游离于公约的解释规则之外,创造新的解释方法,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
与此同时,国际法院在个案中往往又过于重视文本语言字面表达的精准性,对于条约解释的效力与价值缺乏必要信心,呈现一定的消极性。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出现淡化条约解释的法律价值,更为重视其后当事国有效控制效力的趋势。(见下图)如在2012年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928年条约第1条关于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纳岛及所有构成圣安德烈斯群岛一部分的其他岛礁主权归属问题。虽然国际法院根据距离标准认定阿尔布开克和东南一东礁能够成为圣安德烈斯群岛的附属岛屿,但出于考虑条约的解释与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的解释可能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因而最终没有以条约的解释结果为依据确定争议岛屿的归属。
实际上,这有悖于有效控制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及先前判案的逻辑——优先考虑争议领土是否能够通过条约规定或经解释确定合法所有者,如果具有合法所有者,那么无需考虑有效控制,否则依据证据优势标准将争议领土判给控制更为有效的一方。该案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际法院隐含了适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其实,目前“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在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也很少适用,如1998年欧共体一肉类产品案是WTO迄今为止仅有的一个判例。许多著名学者和法官如劳特派特、奥本海等,也对其持反对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院在其他性质的争端个案中也曾反对当事国援引此原则对相关条约进行解释。如在2009年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有关国际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中,尼加拉瓜指出,依据“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1858年《限制条约》第6条关于“贸易”或“商业”术语应狭义解释,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旅客运输等,否则是对其主权的一种限制。但是,国际法院没有采纳尼加拉瓜的观点,而是指出条约的解释须以《条约法公约》为基础,综合考虑文本条款和其他相关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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