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度变迁理论
(一)制度变迁
所谓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的产生、替代、转换和交易的动态过程。诺思认为,“变迁”一词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着时问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行为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行为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即在已有制度安排中,通过制度变迁来获取无法取得的潜在利润。如果一种制度安排还存在潜在利润的话,就意味着这种制度安排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还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就有机会也有必要使现存制度下的“潜在利润”转化为真正能够获得的利润,这就是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和客观必然性。而制度变迁的收益成本分析是变迁发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才有动力去实施制度变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即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的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产生过程。
(二)制度变迁的方式
制度创新主体为实现一定目标,而所采取的制度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问路径等的总和——制度变迁方式。制度变迁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就一般的制度变迁理论模型来说,制度变迁可以根据变迁的诱因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这种划分依赖于变迁是由一个(群)人自发引起还是由政府法令强制推行。
1.诱致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就是由这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的。诱致性变迁主要是因潜在利润的诱导而实施,它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其最终目的是制度变迁主体力图在新的制度供给条件下,能够充分利用潜在的获利机会。
一致性同意原则和经济原则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要依据,其特点可概括为:(1)盈利性。有关群体推进制度变迁的首要条件为:预期收益>预期成本;(2)自发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有关群体(初级行动团体)对制度不均衡的一种自发性反应,潜在利润的存在是自发性反应的诱因;(3)渐进性。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制度变迁过程。正式制度变迁需要在行动团体内就某一制度方案达成一致同意,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谈判过程。非正式制度变迁由于内在着传统性和历史积淀,所以还要更缓慢一些。①
2.强制性制度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强制性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国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护产权以换取税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因,一是不同社会集团(组织)之间对现存收入再分配;二是制度变迁主体对预期收益和成本的判断,收益大于成本,制度变迁发生。自上而下是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程序,其特点是制度变迁时间较短,制度结构的大变革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相比较而言,制度安排的速度快、节约制度实施成本以及变迁力度大,直接触动核心制度是此种方式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点;而破坏性比较大、缺乏弹性的修正的合理时滞以及容易引起社会大动荡是其存在的主要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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