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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行政诉讼法的变革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61038
  • 作      者:
    韩德利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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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德利,1971年生,河北青县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河北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邯郸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特邀研究员。1993年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任教于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至今,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教学科研工作,重点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治建设。
  曾主持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参与中国教育学会“十一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课题名称:名师教学思想与教法研究)和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城市综合执法和城市综合管理体制研究)等工作。主要代表作有《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主编)和《犯罪学》(副主编)。发表《建一流警察职业学院,培育高素质的预备警察》、《大学生权益保护与高校管理权冲突对策研究》、《论我困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宪政视角下的入学治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学术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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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监督和防范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变革》从对行政诉讼法的历史着手,研究和分析近年来行政法的修改状况和对国内行政系统的影响。从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和完善找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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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诉讼法的变革》:
  (1)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起诉期限制度,而没有直接套用诉讼时效制度,说明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起诉期限是程序性规定,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行政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超过了起诉期限,会驳回原告的起诉,所用的法律文书是“裁定书”。民事案件立案后,经过审查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用的法律文书是“判决书”。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法,超过起诉期限,当事人丧失的是提起诉讼的权利,即根本无权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取得保护。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有权利进入司法程序要求保护,但法律拒绝为其提供保护,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其二,对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规定不同。诉讼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了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而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起诉期限的延长和耽误。其三,二者价值取向不同。法律具有秩序、效率、自由、公正等价值取向。诉讼时效在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自由和公正价值,即更倾向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主体的相关权益。而起诉期限在追求法律自由和公正价值的同时,更倾向于追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率价值。即更倾向于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2)起诉期限与除斥期间。有学者认为起诉期限是行政法上的除斥期间,实际上二者也有区别。其一,性质不同。除斥期间的性质是权利在未被侵害的正常情形下的存续期间,而起诉期限的性质是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时间限制。其二,适用对象不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是形成权,而起诉期限的适用对象是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形成权就消失;起诉期限届满,权利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失去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失。其三,作用和目的不同。除斥期间的目的作用是尽量维持在先的法律关系,排斥形成权形成新的法律关系,而起诉期限的目的是促使行政相对人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律秩序。其四,除斥期间没有特殊情况,是固定不变的;而起诉期限严格说是不变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3)起诉期限的本质和功能。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都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我国《行政诉讼法》(新法)的立法目的有四项,即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可以说行政诉讼各项制度都是围绕这四项目的而设置的,起诉期限制度概莫能外。如果起诉期限过长,那么对于起诉人可能有利,达到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但是由于时间经过太长,不利于取证,不利于维护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当然也不利于解决行政纠纷。如果起诉期限过短,那么效果正好相反。因而起诉期限具有三大功能:稳定行政法律秩序;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举证困难,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制度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围绕起诉期限的三大功能而设置的。
  因此,起诉期限制度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权利主体救济权利相平衡的结果,它的价值追求在于达成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二)新法规范的不足和设想
  1.起诉期限是不是起诉条件。按照旧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期限是起诉条件,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也对起诉是否超过期限主动进行审查。新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对新法的理解,笔者认为起诉期限不应作为起诉条件:首先,新法第49条规定的四项起诉条件并没有起诉期限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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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修改与制度变革
一、立法目的的修正
二、审查对象的变化
三、受案范围的变化
四、管辖制度的变革
五、诉讼参加人制度的变革
六、证据制度的完善
七、起诉期限的变化
八、起诉和受理制度的变革
九、审判制度的改造
十、强化执行制度
十一、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
十二、其他制度的变革

第二部分 新法评析与展望
一、受案范围问题
二、教师权益保障问题
三、起诉期限问题
四、再审程序问题
五、司法解释问题
六、行政公益诉讼问题

第三部分 法条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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