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了解文书】
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是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按照第一审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作出处理决定时所使用的文书。
本文书样式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适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____________(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公安局(或检察院)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____________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制作说明】
1、首部
(1)标题。要写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案号。写:“(××××)×刑初字第××号”。
2、正文
(1)写明公诉机关。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住所,还应写明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以前受过何种刑事处分等。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写明案件来源,明确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审判方式及各方到庭的人员。
(4)事实部分
①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②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③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5)理由
理由部分在“本院认为”之后,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
(6)判决结果。
3、尾部
尾部应依次写明下列内容:
(1)说明法律效力,交代上诉权。
(2)审判人员署名。
(3)发文日期和人民法院盖章。
(4)说明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5)书记员署名。
【举例示范】
案情简述:被告人韩某在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到某县商店内盗窃店内财物,数额较大。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某刑初字第095号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某省某市某镇某村。因本案于2014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某检刑诉第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多次到某县商店内盗窃店内财物,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2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县某商场盗得价值人民币1299元的手机一部。
2。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县某商场盗得价值人民币399元的上衣一件。
3。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县某商场盗得价值1588元的数码相机一部。
4。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县某商店盗得价值178元的白酒一瓶。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数码相机已追回并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手机、数码相机、上衣等物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失主刘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韩某的供述、身份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谢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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