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研究(2014年第4卷·总第050期)》:
二、检察改革的中国要求
(一)中国法治相异于西方法治
《决定》深刻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虽然现代国家大都提倡法治,但法治的样态及模式并不相同,这些各具特点的法治样态,又与各国所奉行和坚守的执政理念息息相关。
理解中国的法治内涵,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理解中国的社会。作为法治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功能定位、功能实现以及检察改革本身,也都是在社会变迁中实现的。深入理解这一发展要求,需要对其中包含的改革、制度、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等关键词作贯通思考,这也是检察制度与实践发展带给我们的重要课题。我国学界认为,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因此,检察改革必须更加强调宪法定位和中国国情。在合理性与合法性、国际司法通例与中国特色之间寻求平衡,决定了中国检察改革的禀赋和走向,也展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特色。
(二)政治和法治的高度统一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显而易见,执政党对于法治发展的任务表述及法治发展具体指向的表述的最终落脚点始终是“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法治的最大特色,也是习近平同志所强调的“最大国情”。《决定》不仅强调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还首次提出了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王岐山同志进一步指出,“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重器”。开启了政治与法治关系密码破解的征程,并向中国法治与政治融合的至高境界接近:在法治社会里,当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了,所有具体的政治实践都必须能够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当宏观政治已然确立,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必须以其为基本遵循和理论来源。
(三)破解制约检察改革的中国问题
《决定》提出了中国司法公正的理想目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迫切解决当前妨碍司法公正的中国问题,把握中国问题本质的特殊性。中国法治进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源于中国特殊的体制、机制中存在的“利益制约”。如当前突出存在的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刑事错案等司法错误,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司法体制、机制中产生的“利益制约”造成的。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一直被侦查主导诉讼的惯性捆绑,递增的“有罪”惯性和递减的“无罪”倾向的机制“意外”供给始终成为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具备相当条件的情况下,公检法多方都会尽量协调,平衡彼此观点,以克服、降低因疑难案件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由此,这种侦查主导的局面似乎一直无法破解。在疑难个案的微观权力运行中,在可能改变案件定性的公检法解释力的竞争中,权力机关制衡与交涉难以区分,讨论与商谈交替出现的问题已严重制约了程序自身的制衡作用。此次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于现行中国式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及刑事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中国式的侦诉、控辩关系无疑都是一场革命。此项改革正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有望破解长期以来制约诉讼运行机制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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