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
财产损害具有财产性而不具有人身性,财产损害为实际的损害,能够以具体的金钱数额来计算。财产损害包括:①被侵权人的一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丧失;②财产的外部变形或数量减少,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③财产的变质、破损。导致其价值降低或失去价值;④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等。
人身损害是加害行为侵害受害人一方的生命、健康、身体权而导致的对受害人一方在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主要包括死亡和伤残,同时还包括受害人一方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我国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死亡、伤残等后果的赔偿,这样的赔偿在性质上被界定为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具体而言,包括:①被侵权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②人的健康受到损害,导致伤、残、病等;③人的名誉、荣誉受到损害,导致精神痛苦等;④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导致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的特征主要有:①存在状态的集合性,死亡和伤残与其他损害后果伴生;受害人的伤残和死亡往往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同时产生;②救济方式的两分性,精神损害赔偿或财产损害赔偿;受害人在获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与死亡或者伤残相关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赔偿之外,还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③可救济范围的统一性;人身损害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④计算标准的受害人类型化或个体差异性。人身损害赔偿往往相同的赔偿内容赔偿的标准不一致,不同的法律部门针对具体受害人的情形规定特定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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