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办案指南(2015年第1辑·总第181辑)》:
2.关于公证损害责任的过错认定
既然公证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那么,“过错”是确定公证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考虑因素。因此,过错的认定至关重要。对于过错的认定有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我们认为,无论是主观过错说还是客观过错说,过错认定都应当采取客观化的判断标准:是否依法履行了审查核实义务,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出具了公证书。依据这一标准,《规定》第4条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条款的表述方式,列举了七种认定公证机构过错的情形: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正确办理公证的前提条件。因此,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并且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但是,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规制,合理分配当事人与公证机构之间的责任。《规定》第5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1.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公证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的,证明材料也主要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理应负有责任。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无论公证机构有没有过错以及是否承担责任,都不妨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起草过程中,曾规定:“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错误材料……”经研究认为,隐瞒真实情况的目的是提供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是隐瞒真实情况的客观表现,因此,没必要将二者并列。另外,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供错误材料的原因很多,既可能是基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故意提供错误的材料,也可能是基于第三方的原因提供了错误材料,如果一概要求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将对当事人不公平。基于此,我们删除了关于“当事人提供错误材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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