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研究》:
李正、向税(2007)认为,两种思路分歧的重点在于彼此对于企业目标的理解,即企业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还是追求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和相应的道德标准的前提下赚尽可能多的钱”(Fried-man1989)。而利益相关者视角认为,企业不仅要向股东负责,还要向除股东之外的可以影响或正在影响企业达成目标的个人或组织负责。这些个人或组织包括债权人、政府机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公益组织、环保组织、慈善基金组织等。多年来,这两种观点一直存在争论。卢代富(2001)及李正、向税(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对传统的“企业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观点的一种“修正”。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谋求企业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由此就把经济责任剔除于企业社会责任之外(李正、向税,2007)。
显然,在卢代富(2001)及李正、向税(2007)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试图在两种分歧之间走出“第三条道路”。在笔者看来,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一方面,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历史演变看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在早期被提出来就是为了批判企业利润最大化取向;另一方面,股东价值最大化在明确界定企业利益主体的同时,忽视了企业生存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重视企业环境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影响的同时,扩大了企业管理视野,但却存在着模糊企业边界,泛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倾向。作为一个独立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的社会主体,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而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带有理性工具主义色彩的,即企业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的战略约束条件,对其利益的考虑不过是为了给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Berman等,1999)。因此,笔者部分认同李正博士的观点,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是不同的概念,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社会责任。
不论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股东价值最大化视角还是利益相关者视角,主要回答的是企业应“向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讨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对象的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的维度则回答的是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讨论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因此,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出企业应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自愿性、超规范)责任存在逻辑的混乱。另外,利益相关者视角还有一个潜在的前提,就是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是平等的(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企业关系的密切程度、对企业存续发挥的作用是平等或相同的),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在企业理论中,股东、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经常被讨论。例如,企业是股东的企业,企业是企业家的企业(张维迎,1995);现代企业是经理式的企业(钱德勒,1987),而基层员工则没有被涉及。这就透露出企业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并不都是平等的。而且,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来看,“社会责任”本身就暗含着一种外向性责任,即企业承担的针对企业外部利益主体的责任。结合前面的企业理论,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应该不包括股东。这一观点与李正和向税(2007)的观点接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①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包包含于企业责任之内。②对谁承担社会责任与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两个不同维度的问题。前者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的股东价值(利润)最大化视角和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争论,而后者则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的争论。③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演变的历史及逻辑起来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不包括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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