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外空武装冲突中的适用。该问题缘起于现有空间技术的发展及潜在的通过武力方式保障空间资产的可能性的增加。现有的《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规范了在战争中侵略国、中立国及个人的行为及责任。尽管该法在制定之初旨在规范地面冲突中产生的问题,但很多军事专家和学者已逐步认为其对未来外层空间发生的武装冲突亦具有适用性。然而,《国际人道主义法》中的一些原则(如军事冲突必要性,避免对环境和平民及其财产的攻击等)在外层空间脆弱的环境和卫星的军民两用背景下显得问题重重。学者还指出,未来联合国是否会在外空武力冲突时承认《外空条约》的法律适用性也是一个疑问。
第三,联合国空间法条约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关系。主要问题在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否适用于联合国空间法条约。(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空间法条约的缔约国不一致,一些国家可能是前者的缔约国而不是后者的一个或多个条约的缔约国,或相反,从而导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适用上不能够完全实现。(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其中第4条规定:“以不妨碍本公约所载任何规则之依国际法而无须基于本公约原应适用于条约者之适用为限,本公约仅对各国于本公约对各该国生效后所缔结之条约适用之。”然而,对于“缔结之后”有不同解读:其指代的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不适用于在其生效前已通过的条约文本,还是仅限于在其生效前已生效的条约文本?对于该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一条评注指出,“缔结之后”可指代条约文本通过、经成员国签署或批准或生效的日期。尽管如此,除了1979年《月球协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其他四个联合国空间法条约“缔结之后”才生效。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规定的某些原则若在其同时间代表习惯国际法的规则,那么,这些规则可适用于该公约生效前缔结的条约。
四、源于外层空间的法律证据
本议题下的讨论主要着眼于卫星数据保护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和国家实践。主要讨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卫星数据已经被国际法院采纳并用于处理领土划界纠纷、环境影响、军事装备的安装证明等案例中。201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孟加拉国和缅甸就孟加拉湾的划界争端案例中采纳了用于证明领土划界的卫星图像。
第二,随着亚马孙雨林的滥砍滥伐现象日益加剧,巴两联邦公诉署决定对滥砍滥伐的个人进行处罚并对违犯环境立法的公司行为采取惩处措施。白2009年起,联邦公诉署共起诉涉及157000公顷滥砍滥伐的案件。在这些公诉案件中,巴西法院采纳了来自巴西国家空间研究院的亚马孙毁林统计项目(PRODES)和实时毁林探测项目(DETER)收集的数据,其中包括卫星数据。这是本次研讨中卫星数据在国内法领域应用的实例分析之一。另一国内法领域应用实例来自尼日利亚,在本次研讨中主要陈述了尼日利亚的卫星技术发展现状。
第三,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规定,法律允许的原油泄漏比例是原油与水为15:1000000。但在实践中,有效的监控非法原油泄漏尤其是在公海海域的原油泄漏是非常困难的。最近的两个国际争端是尼亚拉加诉洪都拉斯(2007ICJ34)和布基纳法索诉马里共和国(1986ICJ554)。在这两个案例的争端解决中,卫星遥感数据获取的信息均得到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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