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关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和观点
日益严峻的温室效应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引起了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了抑制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应对气候异常变化,联合国在1992年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的在于对“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作出全球性限制的宣示。为落实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1997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基本原则,为发达工业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设定了不同义务,前者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后者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但必须履行定期更新并发布国家清单、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等义务。
中国很早就开始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随着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认识的深入和国力的增强,中国参加气候谈判的立场和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到其生效
由于受到资金、技术、能力及政府关注重心的限制,在技术层面上绝大多数气候变化的监控数据和测评报告是由发达国家的气象和科研部门提供,中国缺乏自己的研究和监测数据,谈判准备不充分,大会发言少,针对性不强,但中国仍积极广泛地参与各个级别和层次的磋商与会谈.
(二)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2年
这一阶段,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立场和态度日趋谨慎和保守,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中国对气候问题的认知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中国曰益清醒地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不仅关系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目标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到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借应对气候变化来控制和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自觉和不自觉地把气候问题提升到“政治斗争”层面,中国政府对此表现出了较高的警惕性和敏感性,确定了中国在应对变化气候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基本原则,不能因应对气候变化而牺牲中国的经济发展,确保自身的发展空间,反对为发展中国家设定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中国签署和批准《京都议定书》是这一阶段参与谈判的积极成果。
(三)第三阶段:2002年以后
中国在这一阶段参与国际气候谈判的态度变得明显活跃和开放。随着《京都议定书》规定的2012年第一承诺期即将届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开始了多轮谈判,中国政府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参加了决定所谓“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变化命运的历次谈判,如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会议、丹麦哥本哈根会议、墨西哥坎昆会议、德班会议、多哈会议、华沙会议等,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安排、绿色气候基金的启动等重大问题上做出了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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