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古代的失业保障
通常,人们认为在古代社会,大多数都是自耕农,以耕种畜牧和打鱼狩猎为主,因此古代社会不存在失业,失业是近代社会才出现的现象。但是中国古代先哲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了失业问题的探讨。由于古代社会人们生活资料的获取主要依赖于土地和向自然界索取,因此土地兼并和自然灾害的发生会造成自耕农丧失土地,与土地的分离必然促使自耕农处于失业状态。
古代君王主要通过以工代赈的方法进行失业救助,国家财政出资,发起兴建水利、疏通河道等项目,雇佣失业者进行工作,为他们发放财物。古代的失业救济通常以发放实物为主。北宋英宗在位时“给京城饥民饭三月,造奉天、华盖、谨身三殿,乾清、坤宁二宫。家有父母者,人赐二石米。”①明朝万历年间,提供给雇佣者的救济待遇是“每人日给米三升。”②对于失业救助的资金拨付政府也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宋朝熙宁六年规定:“自今灾伤,用司农常法振救不足者,并预具当修农田水利工役募夫数及其直上闻,乃发常平钱斛募饥民兴修,不如法振救者,委司农劾之。”③工赈由司农负责,以工代赈的资金有常平钱拨付,常平钱谷成为宋代官府以工代赈资金的法定来源。到清朝,工赈资金已纳人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范围,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对需要修建的工程进行预算,并作为工赈的主要项目。
古代中国的失业救济发放通常是大规模发放并且集中于一段时间,大多发生在由于遭遇自然灾害而自耕农无法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料之时。“春役万人,人食三升,一月而罢,用米九千石耳。”“荒歉之岁,日以五升,召民为役,因而赈济一月而罢,用米万五千石耳。”④这些都说明了当时赈济规模庞大。
四、中国古代的生育保障
古代君王通常以人口的昌盛作为衡量其政绩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国家强盛的标志之一,君王的政治政策也出台了许多鼓励妇女生育的政策。春秋战国时期,越王勾践出台的“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①公家派医生守护分娩的产妇,生男子奖励两壶酒和一只狗,生女子奖励两壶酒和一头猪,生三胞胎,公家会给其配备一个乳母,生双胞胎,公家会供养。在汉章帝时,政府还为妇女提供了生育保障金。“今怀口者,赐胎养谷人三斛。”②南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胎养助产令,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者,给钱养之。”⑧后来还提供了生育保障金,为给米1石,由于当时胎养助产令推行效果并不理想,又提高了生育保障金,为钱米并给:“每生一子给常平米一硕,钱一贯,助其养育。”古代君王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生育子女提供了保障。
五、中国古代的社会救济
古代中国的社会救济主要通过建立收养机构收养鳏、寡、孤、独的贫困人口和流浪的乞丐。但通常这些收养机构并不是常年开放,一般收养时间始于当年冬季,至来年的春季遣散,政府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遣散时间。这主要是由于冬季天寒地冻,贫民和乞丐居无定所,如果政府不进行集中收养,会有极高的死亡率。
社会救济资金有财政收入列支,救济待遇多以发放实物为主,也有发放钱物,但是这种情况极少。元朝大德七年“人中给中统钞10两”⑤这是史料中记载的发放钱物救济的标准。宋朝时期在京师设立了福田院,在地方设立了广惠仓进行贫困人口的收养。广惠仓的救济标准为“州选官二人主出纳,岁十月遣官验视,应受米者书名于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给,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⑥宋朝广惠仓的救济时问为当年十一月至来年二月,救济标准为成人每天每人一斗米,儿童半斗米,每三天方法一次。宋神宗时期专门针对乞丐颁布了“元丰惠养乞丐法”:“诸州岁以上十月差官检视内外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注籍,人日给米豆一升,小儿半之,三日一给。自十一月朔始,止明年三月晦。”⑦这种乞丐的救济比广惠仓的救济延长了一个月。明朝时期的主要收养机构为养济院,清朝顺袭了明朝的制度,同时又增设了专门收治“外来无依及病卧街衢者”⑧的栖留所也被称为留养局,收养外来留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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