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科学化译丛(第二辑):政策制定中的科学咨询 国际比较》:
委员会应特别关注以下研究和政策领域:那些可能需要关注的领域,那些难以确定边界的领域,以及那些很难一眼看出哪些学科和研究与特定问题相关的领域。委员会必须将注意力聚焦于长期和棘手的问题上(例如没有标准答案的问题,还有现有解决方案只会使问题更复杂难解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问题的准确界定通常是委员会报告的重点。建议通常是次要的,不过如果完全没有政策建议,分析研究也很难对政治进程发挥真正影响。
荷兰政府政策科学委员会及其
在两极间的不断摇摆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地审视委员会与科学和政策连续谱两极之间的关系,就能够更好地理解委员会为什么能成功地生存37年至今。首先,当我们审视其与政治和政策世界的关系时,一些重要的因素便会浮出水面。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得到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双重确保。常设咨询团体的管理适用荷兰宪法第79条一般条款(General Article79)。根据该条款,政府只能依法设立咨询委员会,因此委员会成立必须经过议会的一致同意。该条款还规定了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构成和职权(子条款2)。除了咨询职能外,还可依法为机构赋予其他职能(子条款3)。1983年的宪法修正案还规定,所有咨询机构提出的建议在原则上都是公开的。荷兰是欧洲唯一一个在宪法中对咨询机构事务做了规定的国家。1966年,荷兰议会通过了一项司法法规,这项法规确立和整合了有关所谓战略咨询机构的组织形式、构成与职权的众多安排。战略咨询委员会的职能更为强大,因为它并不受这项联合司法法规管理,而是受具体规定其工作的公共性的专门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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