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理论前沿与实务文丛: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
(四)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
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衔接不紧密,造成派驻基层检察室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解矫”等各个环节的基本信息,对脱管、漏管现象不能及时监督。另外,裁定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与检察监督部门脱节、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等因素的存在,也是造成检察室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信息渠道不畅通的原因。
(五)缺乏程序保障
目前,派驻基层检察室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监督不力,有监督之名,无监督之实。究其原因则在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一是纠错程序缺乏强制力。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是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意见,但该实施办法仅规定了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未规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不及时纠正和整改的法律后果,导致这些书面意见实际上不具有强制力,被监督单位可执行也可不执行,严重影响了监督力度。二是监督方式严重滞后。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派驻基层检察室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还停留在事后监督阶段,无法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申报和审批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对于交付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的传递,主要依靠法院、监管部门以邮寄的方式进行,在时间上明显具有滞后性,使得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容易出现漏洞。
四、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法律定位
一是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检察室。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决定就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将派驻基层检察室的法律地位、设立、更名、撤销和审批权限、工作制度和职能定位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当中。二是完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应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及派驻检察室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职能及监督程序,为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二)合理界定工作职能
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其他职能两个方面。基本职能包括: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社区矫正的庭前材料和社会调查材料的审查监督;开展对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漏管现象;开展对司法所、社区具体矫正活动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漏管现象;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和矫正解除终止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司法腐败;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法的,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接受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提出的控告和申诉。其他职能包括:(1)开展法制宣传。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制教育,宣讲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重新违法犯罪的后果,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针对基层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同度不高、理解度不够的问题,宣传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2)开展调查研究。以派驻基层检察室为载体的派驻检察监督方式是一种创新监督,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得失,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整理成文,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和派驻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3)开展帮教服务。对于矫正对象存在的就业、生活、心理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帮教服务,帮助其解决困难,让其感受社会温暖,从而更好地接受改造,预防其重新犯罪。(4)其他日常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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