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通过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主体间接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其相关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四)企业在结构化主体(包括纳入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但企业对结构化主体不实施控制或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企业在该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同时适用本准则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
(五)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虽然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股份支付安排的核算和列报单独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因此,有关股份支付安排的列报不适用本准则。
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如果该合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而且企业不是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而持有,则该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合同的列报适用本准则。对于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企业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库存股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本准则。
(六)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的核算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例如以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应当按本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七)保险合同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因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保险负债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下简称“相关保险合同准则”)规范。因此,保险合同的列报不适用本准则。
对于保险合同中嵌入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予以分拆后单独核算的衍生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核算,其列报适用本准则。如果保险合同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企业选择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的财务担保合同,其列报适用本准则。
(八)具有相机分红特征而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的金融工具,实质上具有与所有者权益类似的参与分享企业剩余收益的权利。该类金融工具不适用本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规定。
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中如果嵌入了衍生工具,该衍生工具的核算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其列报适用本准则。如果上述金融工具中嵌入的衍生工具本身就是一项保险合同,则该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和列报适用相关保险合同准则。
(九)因职工薪酬计划形成的企业的义务,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但由于职工薪酬相关义务的计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核算和列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范。因此,职工薪酬相关义务的列报不适用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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