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法律概论系列丛书:中亚五国海关法律概论》:
1.进口货物交易价格
运进哈国关境内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是当其出口到哈国时实际已付的或应该支付的价格。确定海关课税价值时交易价格中包括下列费用,如果它们在此前未被计入的话:
(1)将货物运到机场、码头或其他运送货物离开哈国关境的地点所用的费用:运输费,装货、卸货、换装货物的费用,保险费。如果上述开销是货物运进哈国关境内后花掉的并且有文件证明款额应该被免除,则前面所列出的费用可以被从交易价格中除去。
(2)买主承担的费用:代理费和中介费,不包括买货代理费;如果根据对外经济活动货物目录,集装箱和其他多次使用的包皮与货物被看做是统一体,则包括集装箱和其他多次使用的包皮的价格;包装价格,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工作的价格。
下列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卖方用于生产和出口被估价货物的货物和服务价值的相应部分应被减免:原材料、零件、半成品和其他构成被估价货物组成部分的配套制品;用于生产被估价货物的工具、印记、形式和其他类似物品。
在生产被估价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油料、燃料和其他材料);在哈国境外完成的、也是生产被估价货物所直接需要的工程分析、经验设计T作、艺术设计、美术装潢、设计草图等;买方直接或间接利用知识产权客体(作为销售被估价货物的条件)的许可证费用和其他费用。
任何一种倒卖、转手或利用被估价货物的行为给卖方带来的部分直接或间接收入额。
在提供任意一批货物时,应按照据以计算相应费用的数额比例确定应该包括在每批进口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当中的费用。
已实际支付或应该支付的交易价格中不包括上面未列的费用。在下列情况下,进口货物交易价格方法不适用于确定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
(1)买方处置和使用被估价货物的权利受到限制,其中不包括以下限制:哈国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限制;货物可能在此被倒卖的地区受到限制;对货物的价值不发生实际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者交易价格取决于条件的遵守情况,而这些条件的影响是不能够计算的。
(3)报关人在申报海关课税价值时使用的资料没有文件证明或者数量上不确定、不可靠。
(4)交易的参与者之间有互相关联关系,根据法律的要求,交易价值不能够当做确定海关课税价值的依据而被接受。这里互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人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交易的参与者之一或交易一方的负责人同时又是交易另一方的负责人;交易的参与者是企业的合伙人;交易的参与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操纵交易一方5%及以上的流通股票或在交易一方法定资本中占5%及以上的股份(股金)的任何人;交易参加者双方共同处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下;交易参与者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交易一方处于交易另一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下;交易参与者或其负责人是近亲。
交易参与者之间存在相互关联关系的事实不是认为交易价格不合理的充足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海关部门的负责人应该研究交易情况,如果这种相互关联关系没有影响价格,则该价格可以用来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如果哈国海关有理由认为,交易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对货物的价格造成了影响,可以给报关人下发说明(根据进口商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下发)。这些报关人可以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以证明交易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联关系没有影响到货物的价格。如果报关人可以证明交易价格与大约同时确定的下列价格相近,则根据报关人提议可以把交易价格作为确定货物海关课税价值的基础:不存在相互关联关系的人将同一或同种货物出口到哈国时的交易价格;根据价值相减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根据价值相加法确定的同一或同种货物的海关课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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