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起东海:中日海上岛屿争端的由来与发展》:
1871年,日本政府派出以大藏卿伊达宗城为全权大臣的代表团到中国进行谈判。但是,让清政府官员没想到的是,日本方面拿出的竟是一份以《中德条约》为蓝本的条约草案,要求以此为基础进行谈判。这哪里是想和中国一道“冀同心合力”抵抗列强,而分明是学着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手法,往中国脖子上套枷锁,企图通过这个条约从中国方面谋取与欧美列强同等的特权。清政府当然予以拒绝。后来,清政府按照平等原则自行拟定了一个条约草案,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在谈判过程中,日本使者依然费尽心机,巧妙措辞,尽可能为自己谋求一些不正当、不公平的利益,但都被中国代表严词拒绝。最后,因日本方面订约心切,大体还是按照清政府的意思,双方商定了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条,形成了一份名为《中日修好条规》的正式条约文本(见附录1)。1871年9月13日,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该《条规》。这是近现代中日关系史上签订的第一个条约,而且确实是个平等条约。
但是,由于近代史上中日两国发展的不平衡性(日本作为一个新兴国家,通过明治维新的一系列重大变革,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水平正迅速提升,而中国作为东亚地区的传统强国虽然也兴起了一股学习西方的“洋务运动”的热潮.但整个社会没有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相对于日本的快速发展和崛起,中国实力的增长是缓慢的),特别是日本新政府采取的“开拓万里波涛,布国威于四方”“失之于欧美,取之于邻国”的基本国策,注定了中日两国之间不可能存在这种平等关系。所以,《中日修好条规》签订之后,在双方换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首先,这个条约引起了西方列强的惊恐不安,他们纷纷照会日本,指责日本要和中国“结成攻守同盟”,共同对付西方。在列强的压力之下,当时的日本政府慌了手脚,马上要求与清政府修改条约。在遭到清政府拒绝后,日本政府迟迟不正式批准条约。最后,直到1873年4月双方才完成条约的换约。后来,由于日本政府不断地推动对琉球和朝鲜的侵略,这个条约根本就没有对他起到什么实际的约束作用,却在事实上更多地束缚了中国方面的手脚,以至于之后在双方关于包括琉球、台湾、朝鲜在内的各次斗争中,多次出现中国方面遵守条约,而日本方面屡屡违反,甚至对此置之不理的情况。看来,在国际关系的处理中,光靠诚实守信还是不够的。
那么,《中日修好条规》和“牡丹社事件”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在“牡丹社事件”发生后,日本政府很长时间并不知情。1872年5月,北京的报纸公开报道这一事件以后,当时正在北京与清政府交涉《中日修好条规》改订问题的日本外务大丞柳原前光首先看到了这个消息,并马上向日本外务省报告。得知消息后,日本官员伊地知贞馨、大山纲良和桦山资纪等人立即建议日本政府出兵台湾。当年年底,日本政府特聘前美国驻厦门领事李仙得(Charles W.Le Gendre)为外务省二等出仕。李仙得到任后,多次向日本政府建议利用这次台湾和琉球居民的相杀事件,趁机进兵台湾,尽快实现夺占台湾、澎湖和琉球等东亚战略要地的目标。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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