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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8177
  • 作      者:
    江必新,邵长茂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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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公布,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此次修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国修改的第一部国家基本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施行近25年来第一次大规模修改,具有极强的标志性意义。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共计103条,其中未修改的条文为23条,修改或增加条文为80条。这次修法的力度,不亚于一次立法。
  为了帮助广大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政法院校的师生准确理解和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我们组织最高院直接参与新法修订过程的一线法官,编写了这套“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从修改背景、修改要点、条文释义、理解适用、观点争议等多个角度对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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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宓新,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等职务。荣获第二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首届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等称号。出版“十八大与法治国家建设”丛书(共八本)、《国家治理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大问题研究》《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等专著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报刊发表文章二百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研究”等多项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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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按照条文主旨、修改要点、条文释义、适用指引四个部分依序逐条阐释行政诉讼法新修改条文,力求做到不仅注重对法律条文的涵义进行准确解说,而且注意介绍立法的背景情况;不仅介绍修改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而且适当介绍立法者最终的考虑;不仅关注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而且关注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运用;不仅注重对实务操作进行指导,而且注重对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介绍,而且注意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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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新行政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丛书: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适用指引】
  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认识和把握四个立法目的之间的关系。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功能定位。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四个,但并没有规定四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监督目的和救济目的之间的排序。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有关问题需要权衡,涉及这个排序时,如何处理?实际上,《行政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四者的排序,但间接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最终目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本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只是违法但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另外,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规定意味着,即便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原告不再追究,人民法院可以不再进行审查。这说明,在立法者看来,保护合法权益虽然不是在形式上排在首位的,但在实质上是排在第一位的目的,其他的目的都是围绕这个目的服务的。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必须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来考虑,而不能本末倒置。要充分理解行政诉讼的宗旨,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行政诉讼,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方便。对于违背行政诉讼宗旨的行为,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本法的制定根据是《宪法》,那么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能否进行违宪审查?答案是否定的。捍卫《宪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但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而非司宪机关,无权进行违宪审查。因此,在行政审判过程中,不能直接根据《宪法》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但是,依据《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法官在法律审判中依据法律适用的规则,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相一致的法律规范。在选择适用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认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同位法之间不一致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规、规章的改变或者撤销机制,用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
  3.人民法院能否在行政诉讼中引用本条规定裁判案件。本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GB2006-5)”中,审理法院提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也规定:“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立法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去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园区劳动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理解,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注:这是修改之前的条文)该规定体现了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违背立法本意,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中,应当依法作出正确的解释,这也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作出解释的一个例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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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本章修改要点】
1.立法宗旨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条)
2.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行为”范围(第二条)
3.增加保障起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条 立法宗旨(修改)
第二条 调整范围(修改)
第三条 起诉权利的保障(新增)
第四条 至第五条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未改)
第六条 审查范围和原则(修改)
第七条 至第十一条审判的程序性原则(未改)

第二章 受案范围
【本章修改要点】
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情形(修改)

第三章 管辖
【本章修改要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取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修改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五条)
2.不再根据复议机关维持或改变原行政行为区分管辖法院;增加跨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
3.将共同管辖情形下的管辖法院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调整为“最先立案”的法院(第二十一条)
4.明确对于移送的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5.删除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第二十四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修改)
第十六条 至第十七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改)
第十八条 地域管辖的确定(修改)
第十九条 至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及不动产案件管辖(未改)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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