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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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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释本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3743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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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有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 专业解释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练条文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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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完善管辖、诉讼参与人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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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我国,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根据本条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开发区人民法院、县级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应当依照本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法庭)提起诉讼,但本法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除外。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四种: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里的国务院部门,除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也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管国家局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士地、林地、矿藏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征收征用土地及其安置补偿案件等。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包括其所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2)海关处理的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虽然我国设有海事法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审理。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是一项比较灵活的规定。本辖区是指中级法院的辖区。“重大复杂”包括案情的疑难和轻重程度、政策性与专业性的深度与广度、判决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大小等,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这里的“重大复杂”是相对而言的,可能会因地区和案件的不同有所不同,在审判实践中,需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难度和影响进行衡量来具体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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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一、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2.8.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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