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诉权*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受案范围的排除*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一条选择管辖*
第二十二条移送管辖*
第二十三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原告资格*
第二十六条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条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代表人诉讼
第二十九条诉讼第三人*
第三十条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
第三十四条被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被告延期提供证据和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据
第三十八条原告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一条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证据保全*
第四十三条证据适用规则*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
第四十八条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第四十九条起诉条件
第五十条起诉方式
第五十一条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法院不立案的救济*
第五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开审理原则*
第五十五条回避*
第五十六条诉讼不停止执行
第五十七条先予执行*
第五十八条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第六十条调解*
第六十一条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
第六十二条撤诉*
第六十三条审理依据*
第六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处理
第六十五条裁判文书公开
第六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
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条发送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第六十八条审判组织形式
第六十九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第七十条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
第七十一条重作判决对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条履行判决*
第七十三条给付判决*
第七十四条确认违法判决*
第七十五条确认无效判决*
第七十六条确认违法和无效判决的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变更判决*
第七十八条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第七十九条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第八十条公开宣判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
第八十四条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四节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五条上诉*
第八十六条二审审理方式*
第八十七条二审审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二审审限*
第八十九条二审裁判
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九十一条再审事由*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
第九十三条抗诉和检察建议
第八章执行
第九十四条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第九十六条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执行措施
第九十七条非诉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九十八条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九十九条同等与对等原则*
第一百条中国律师代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一、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2.8.3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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