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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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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1237
  • 作      者:
    朱大明译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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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构建一个超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横断的金融商品规范体系”,以应对金融监管、投资者保护等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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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大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助理院长,日本国立一桥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清华大学助理教授,二〇一四年七月起任教于北京大学。
  在中外文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中外文学术著作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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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是通过对金融商品交易法制度进行完善,以达到完善投资者保护规则、提高投资者的便捷性,确保市场功能从储蓄向投资转变,应对金融资本市场的国家化需求。《法典译丛·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取引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投资服务法制的构建,即调整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扩大衍生品交易的范围等;第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季报的法定化、公开收购制度;第三,规范交易所与中介机构;第四,强化对不公平交易的惩罚。
  我国正在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制,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制度建设对于我国未来的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研究与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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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章  企业信息披露
  第二条之二(重组等)
  一、本章中“重组”,是指合并、公司分立、股份交换等其他公司的组织相关的行为中,由政令规定行为。
  二、本章中“重组发行程序”,是指在重组后新发行有价证券的,准备该重组相关的书面文件〔公司法(根据二零零五年第八十六号法律成立)第七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或电子记录及同法第八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或电子记录。下一款相同。〕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行为。
  三、本章中“重组交付程序”,是指在重组后将已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交付的情形下,准备改重组相关书面文件及其他政令规定的行为。
  四、本章中“特定重组发行程序”,是指重组发行程序中,该重组发行程序与第一款有价证券相关又符合下列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或该重组发行程序与第二款有价证券相关又符合下列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一)通过重组成为一个吸收合并型公司(公司法第七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吸收合并型公司)或成为一个股份交换完全的子公司(同法第七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股份交换完全的子公司)及其他政令规定的公司(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号中称之为“重组对象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包括新股预约权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有价证券),其所有者(以下称之为“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为多数人或其他政令规定的情形(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全部为适格机构投资者的情形除外。)
  (二)前项所列之外,也不符合下列所述情形的
  1.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全部为适格机构投资者的情形下,该重组发行程序相关的有价证券的所有者将证券转让给适格机构投资者以外的人的可能性很小时,由政令所规定的情形
  2.前项所列情形及上一号所列情形之外的情形(政令规定的要件符合的除外)下,该重组发行程序相关有价证券的所有者向多数人转让证券的可能性很小时,由政令所规定的情形
  (三)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由相当多数人组成,在政令规定范围内的
  五、本章中“特定重组交付程序”,是指根据下列各相关所列有价证券的区分,符合各项所规定情形的重组交付程序:
  (一)第一款有价证券: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由多数人组成,在政令规定范围内的
  (二)第二款有价证券:重组对象公司股东等由相当多数人组成,在政令规定范围内的
  第三条(不适用的有价证券)
  本章规定中,下列有价证券相关的不适用: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有价证券
  (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及第十二项所列有价证券(企业信息披露等对公益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必要且适当的,在政令规定范围内的除外。)
  (三)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视为有价证券的同款各项所列权利:下列权利(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有价证券投资事业权利等”。)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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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 
第二章企业信息披露(第二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之二公开收购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发行者以外的人进行的股票等公开收购(第二十七条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 
第二节发行者公开收购上市股票(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二之四) 
第二章之三大量持有股票等状况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之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 
第二章之四信息披露的电子信息处理系统之特殊手续(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二至第二十七条之三十之十一) 
第三章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等 
第一节总则 
第一款通则(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主要股东(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之四) 
第四款注册金融机构(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三条之八) 
第五款特定投资家(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之五) 
第二节业务 
第一款通则(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之三) 
第二款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之五) 
第三款投资管理业的相关特别规定(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二条之八) 
第四款有价证券等管理业务的特别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之四) 
第五款防范危害的措施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之四) 
第六款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三节财务会计 
第一款从事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六条之六) 
第二款不从事第一种金融商品交易业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七条之三) 
第三款注册金融机构(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之三) 
第四款有关外国法人等的特殊规定(第四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之五) 
第四节监督(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 
第五节有关外国业者的特别规定 
第一款外国证券业者(第五十八条至第五十八条之二) 
第二款部分承销业务的许可(第五十九条至第五十九条之六) 
第三款交易所交易业务的许可(第六十条至第六十条之十三) 
第四款在外国从事投资咨询或投资管理业务者(第六十一条) 
第五款信息收集的相关机构设置(第六十二条) 
第六节与合格机构投资者等的特别业务有关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之四) 
第七节证券从业人员(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四条之九) 
第八节其他(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五条之六) 
第三章之二金融商品中介业者 
第一节总则(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六条之六) 
第二节业务(第六十六条之七至第六十六条之十五) 
第三节财务会计(第六十六条之十六至第六十六条之十八) 
第四节监督(第六十六条之十九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三) 
第五节其他(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四至第六十六条之二十六) 
第四章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第一节经认可的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第一款设立及业务(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之二十) 
第二款协会会员(协会会员的资格及加入认可协会的限制)(第六十八条至第六十八条之二) 
第三款管理(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 
第四款监督(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第五款其他规定(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七条之七) 
第二节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 
第一款认定及业务(第七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二至第七十九条之六) 
第三节经认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第七十九条之七至第七十九条之十九) 
第四章之二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一节总则(第七十九条之二十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五) 
第二节会员(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六至第七十九条之二十八) 
第三节设立(第七十九条之二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三十三) 
第四节管理(第七十九条之三十四至第七十九条之四十八) 
第五节业务(第七十九条之四十九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二) 
第六节负担金(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三至第七十九条之六十七) 
第七节财务及会计(第七十九条之六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四) 
第八节监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五至第七十九条之七十七) 
第九节解散(第七十九条之七十八至第七十九条之八十) 
第五章金融商品交易所 
第一节总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七条之九) 
第二节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与自主规制法人以及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第一款金融商品会员制法人 
第一项设立(第八十八条至第八十八条之二十二) 
第二项注册(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条) 
第三项会员(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六条) 
第四项管理(第九十七条至第九十九条) 
第五项解散(第一百条至第一百条之二十五) 
第六项组织变更(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之二自主规制法人 
第一项设立(第一百零二条之二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七) 
第二项登记(第一百零二条之八至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一) 
第三项会员(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二至第一百零二条之十三) 
第四项自主规制业务(第一百零二条之十四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二十) 
第五项管理(第一百零二条之二十一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四) 
第六项解散(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五至第一百零二条之三十九) 
第二款开设金融商品市场的股份公司 
第一项总则(第一百零三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之三) 
第二项自主规制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条之四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二) 
第三项主要股东(第一百零六条之三至第一百零六条之九) 
第四项金融商品交易所持股公司(第一百零六条之十至第一百零九条) 
第三节金融商品市场中的有价证券买卖等(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节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解散等 
第一款解散(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二款合并 
第一项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项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三项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与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 
第四项会员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三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六) 
第五项公司制金融商品交易所的合并程序(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七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二十一) 
第六项合并的生效等(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五节监督(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之四) 
第六节其他(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之二) 
第五章之二外国金融商品交易所 
第一节总则(第一百五十五条至第一百五十五条之五) 
第二节监督(第一百五十五条之六至第一百五十五条之十) 
第三节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五章之三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构等 
第一节金融商品交易清算机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 
第二节其他(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一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二) 
第五章之四证券金融公司(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十三至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三十七) 
第六章有价证券交易等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六章之二罚款 
第一节缴纳命令(第一百七十二条至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节审判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七) 
第三节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八) 
第四节杂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之十九至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十一) 
第七章其他(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二) 
第八章处罚(第一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第九章刑事案件的调查等(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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