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报告 第4卷: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周年总结研究》:
3.“负面清单”对重点行业的保护作用
八种表述方法的不同组合对相关行业的保护作用和力度也会有所差别。我们根据不同的保护程度,将“负面清单”中各个行业的开放程度归纳为:禁止开放、谨慎开放和有限开放。禁止开放是直接通过“有关准人的不符措施”禁止外资进入。当然,采用“地方政府行政权”的方法也在实际上构成了禁止,但从书面的表述上来看是允许开放的。谨慎开放是对一些敏感行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开放,或者在不确定开放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的情况下,保留未来保护该行业的权利,主要是通过“市场准人要求”和“有权在未来采取措施”的方法来实现。有限开放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开放,主要通过“高管构成要求”、“技术要求”、“业绩要求”和“对‘国民’的定义”等方法来实现。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准人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在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我国同意以该种模式为基础与美方进行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而上海自贸区实际上是我国由“正面清单”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转变的试验田。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随着经济、社会、法制环境的变化以及国际投资格局、规则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不完全相符的问题。而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则体现出自贸区的改革重点已经不是政策优惠,而是制度创新,通过改革体现政府在管理方法和行政手段上的变化,让市场和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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