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理论与实践》:
(3)明确了信息公开的时限与方式。分门别类地对日常捐助信息、捐赠款物拨付使用信息以及年度财务报告公布等时限作出明确规定。信息公开方式规定了机构出版物及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现场公开、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等方式。并倡导有条件的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以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4)规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提供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通过上表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从现行立法关于社会团体信息公开的规定来看,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还有许多欠缺,如信息公开更多的是强调对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的报告以及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社会公开只限于社会公益捐赠;没有对信息公开的标准、公开的范围、公开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没有必须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的要求;没有明确捐赠者的知情权、查询权和撤销捐赠权;等等。
2.从信息公开的标准上看,公益性社团、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财政支持及资助的社会团体要遵从更高的信息公开标准,除向主管部门或登记机关报告外,同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慈善公益类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制度日臻完善。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除了要求向政府部门报告和接受政府审计监督外,几乎就没有关于信息公开,尤其是向社会公开的规定。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1999年《社团条例》虽然明确要求公益性捐赠必须向社会公开,向捐赠人公开,但对如何公开、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和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公开标准。而2006年《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11年《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2012年《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填补了这些空白,完善了慈善公益类社会团体的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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