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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检务公开基本原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3458
  • 作      者:
    高一飞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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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一飞,湖南桃江人,1965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执业律师。2003年8月至2004年8月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在美国丹佛大学美中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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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检务公开基本原理》结合国际上关于检务公开的基本规则和各国对检务公开的不同规定,充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又结合中国国情,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检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做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论述。在《检务公开基本原理》中,针对国际通行的信息公开准则,提出了检务公开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的可行性;针对公开与例的外关系,提出适合中国检察机关的确定标准;针对各个国家不同的公开方式的比较,提出了适合我国检察机关公开方式的运用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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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检务公开基本原理》:
  (一)事前的公开
  事前的公开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启动监督程序之前对人民监督员的公开。事前的公开主要涉及有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规定、监督案件的范围、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规定、监督案件的范围、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所必须知道的事项要做到即时公开,在人民监督员选任之时即应当告知;对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要做到限期公开,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监督程序的,应当在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向人民监督员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确定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和案件承办部门,并告知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何时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其并未明确。鉴于监督案件的时间和地点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重要性,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在监督活动开始3日之前通知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
  (二)事中的公开
  事中的公开即监督活动中的公开,是检务对人民监督员公开的主要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中应当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案情以及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相关案件材料或视听资料。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就规定:“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决定(意见)书、主要证据目录、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材料。”事中的公开是检察机关就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拟处理意见等材料的一次集中展示,是一种全方位、即时的公开。既然是即时的公开,对于这些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向人民监督员公开的内容要在案件监督的当时就即刻公开。
  (三)事后的公开
  事后的公开主要指结果的公开。检察机关在监督活动后应当向人民监督员告知案件的监督结果,且应在一定期限内告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作出必要的说明。”该条对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何时将结果告知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在时限上作了明确的要求。
  此外,各级检察机关还要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条件:(一)适时通报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策和其他检察工作情况;(二)每年至少一次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情况。”唯有如此,人民监督员才能真正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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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中国的检务公开改革
一、中国检务公开改革十六年
二、检务公开的价值与意义
三、检务公开为什么是一个特殊问题
四、中国检务公开改革的问题
五、中国检务公开改革的方向

第二章 检务公开的法律渊源与立法方式
一、域外检务公开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检务公开的立法现状
三、各种立法方式产生的原因
四、我国检务公开立法方式的选择

第三章 检务公开的范围及其特殊例外
一、检务公开应当坚持最大限度公开原则
二、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检务公开的样本分析
三、检务信息公开需要何种特殊“例外
四、”公开“与”例外“的确定原则
五、通过救济程序在实践中确定例外
六、实现检务公开及其例外的立法化

第四章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
一、检察机关“工作秘密”存在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类型划分
三、检察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具体界定
四、结语

第五章 检务公开的及时性
一、及时原则的依据和内涵
二、对公众公开的时机
三、对当事人公开的时机
四、对人民监督员公开的时机
五、听证公开的时机
六、立法要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的及时原则

第六章 检务公开方式的多样化与正当化
一、从简单公开到多样化公开
二、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方式
三、检务公开方式的正当化
四、结语

第七章 检察机关听证公开
一、检察听证制度概况
二、检察听证制度与国外执法机关听证的比较
三、不起诉听证程序
四、批捕听证程序
五、申诉听证程序
六、民行抗诉听证程序
七、检察听证在公开方面的作用
八、检察听证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 向人民监督员公开机制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二、当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特点
三、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设想
四、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九章 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
一、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的产生
……
第十章 检察机关终结性文书的公开
第十一章 检察机关与网络民意沟通机制
第十二章 检务公开窗口建设
第十三章 检务公开信息平台建设
第十四章 检务公开中公民知情权的救济
第十五章 探索设计检务公开评估指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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