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性标准
公平原则是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尽快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尽量减少气候变化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可能的风险,是全世界共同的美好愿望。但在全球共同合作行动中,也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和公平发展的权利。具体到减排目标上看,就要求对于所有国家不能设立相同的目标,而应区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立各自的减排目标。在对发达国家设立目标时应考虑到,在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并且发达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的能力和资源方面拥有更多的优势。在对发展中国家设立目标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分阶段地设立合理的减排目标,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设立的目标应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发展。
(二)有效性标准
有效性标准首先意味在对各国分担减排责任之后,能够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有效性标准还意味着对技术可行性和司接受性的考虑。技术可行性指对各国设立的目标和全球总目标应当符合各个国家和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有关科学技术。目标并不是设立得越高就越好,目标的设定受当前技术发展的限制,因此一个切实可行的目标(尤其是短期目标)必须是技术上可行的目标。可接受性指设置的目标能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只能在大多数国家对一个目标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时,才可能经过各国的合作努力来实现这一目标。
因此,在设置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机制的目标时,既需要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设置对各缔约方公平的减排目标,又需要考虑《公约》的最终目标,保证在各国分担各自减排责任之后能最终实现《公约》的目标;既需要考虑现有的技术可行性,不能好高骛远,也需要考虑各国的可接受性,确保目标设立之后大多数国家愿意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共同努力。
二、目标确立的形式
目前,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的目标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升温目标和温室气体浓度目标。
(一)升温目标
这里的升温是指与工业革命前的温度对比而言。根据IPCC的正式评估,温度比工业革命之前升高2℃是能够避免危险气候变化的最低阈值。如果升温超过2℃则会给社会和生态系统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贫困国家和社区、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处于危险之中。
近年来缔约方会议以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形式逐步将2℃升温目标正式确立下来。2009年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第一次提出“认识到科学意见认为全球升温幅度应在2℃以下,我们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合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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