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
除对主要证据须逐一举证外,其他证据可作概括性说明。如对证人证言,不需从头到尾细读,择其要点举出;对属于同一类的多份证据,如同一事实的几份证人证言,应当在总结归纳后向法庭出示。审判人员可以将开庭审理的不同阶段结合在一起进行,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交叉进行,以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与庭审环节可以简化,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进行判决、裁定。为更好地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简易程序应当以一次开庭审理为限。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一审程序,只适用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由一审法院适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属于在本辖区内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而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都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类型是多元化的。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应适用不同的程序,简单的行政案件就没有必要适用复杂的诉讼程序来解决,需要快速裁判的行政案件也不应适用冗长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还应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所以,需要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予以类型化,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设置多元化的简易程序,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类型的简易程序,真正地做到案件的繁简分流,充分发挥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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