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排污费/税
排污收费/税在水污染控制领域有着最悠久和最广泛的应用,主要是对直接把污水排放到水体的企业和个人收费或者收税。对排放污水行为征税的国家有丹麦、荷兰和匈牙利等,对排放污水行为收费的国家有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美国等。排污费的征收为实现污染者付费原则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同时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没有义务承担排污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损失,应由排污单位全面承担,从而提高企业对污染处理设备的升级。
各国在排污费/税征收方案的设计目标上有所不同,如:①主要对水环境污染控制起激励作用(德国、丹麦);②主要用于财政资金(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西班牙);③主要用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收回和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控制(英国、美国)。但各国对排污费的征收标准都普遍较高,以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促使排污企业引进先进的污水处理系统的目的,其中在欧盟成员国中,荷兰和德国的污水税的税率相对较高。
OECD国家对废水征税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1)按照水中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波兰、斯洛伐克、韩国、墨西哥、法国、捷克、丹麦、匈牙利以及西班牙部分地区、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上述国家和地区征税的水污染物种类很多,主要有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各类无机盐、重金属等,波兰还按照排入湖泊的冷却水的温度划分税基。各国污染物的税率也不一样,以化学需氧量为例,波兰为每千克0.3392欧元,西班牙阿拉贡地区为每千克0.53欧元。
(2)根据废水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折算成污染当量征税:德国、荷兰以及比利时法兰德斯地区。德国每污染当量为35.79欧元,荷兰向国有水域和地方水域排放废水分别按照每污染当量31.76欧元和46.06欧元征税。
(3)按废水总量征税:意大利、西班牙、美国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州等地区。其中,意大利按照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量征税,其他国家和地区根据废水不同污染程度适用不同税率。如西班牙工业废水排污费的标准税率为0.301欧元/米3,根据废水的特性,税率可提高到4倍。澳大利亚的南澳省,排污费根据执照中允许的排放量征收。加拿大的英属哥伦比亚省和魁北克省,根据污染负荷收费,费率因污染物毒性大小而不同。
在欧盟新出台的水框架法令中,提出了“结合方法”即将环境质量管理和排放管理相结合对污染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建立一套完整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其中,指令第10条提出排放限制值(ELV)可以以“最佳可得技术”为依据,其是指技术的发展及其运用处在最有效和最先进的水平,它能为排放限值的制定提供参考,其运用可以从整体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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