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流动污染源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或严格限制公路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服务站、加油站,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根据水源保护区的不同级别,对公路运输的物品及所用车辆进行限制性通行。在进入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入口处,应设立检测管理点,对进入保护区的车辆及物品进行检查,防止车辆漏油、物品散落等。
修建铁路选址时应尽量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于已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铁路,应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车站、机务段等存在固定污染源的场站应避开一、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装卸码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品装卸码头。根据水源保护区不同保护级别,对船舶作出禁止通行和限制通行的规定。不得通行装载高危险品的船舶,如确需通过,应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备。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对策
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网箱养殖,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排污口设置管理,坚决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典型案件查处与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体系,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制定和落实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涉及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应重视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形成上下游不同地区和城市的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多部门联动,以及和不同省份、区域的跨界联动机制,共同确保水源安全。各地应建立包括政府总体应急预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应急监测方案等为一体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不同预案之间应保证有效衔接,定期进行预案应急演练,结合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和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指挥信息化、科学化水平,重视应急处置、监测技术水平,加强应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性能,从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两个方面提升应急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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