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法的定位。
以上比较了横田、田岗两博士的方法论和法源的不同,在国际立法概念的地位上两者的不同也能表现出来,从横田博士来看,国际立法的概念,至少在同博士战前的著作中是作为“包含国际法规范制定的一切情形”在内的极其广泛的概念来使用的124,所以,适用“国际立法”表现的积极意义是难以找到的,但无论如何,在与狭义的法源论分离时可以被设定。与此相反,从田岗博士来看,如前面所接触到的那样,如果追溯到“法的渊源”的本来的法源概念的话,就意味着“立法”。从这一点来看,国际立法永远可以作为法源论的一部分加以定位。实际上,田岗博士在关于法源论的章节中,特别设立一节,论述了《国际法典的编撰》125。本来用什么形式制定分析概念是各个学者的自由,但是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阐述国际立法的情况下,还是必须重视法源论和国际立法论之间的内在的关系。另外,战前时期也不应该忘记自然主义立场的田中耕太郎博士与大泽章教授的贡献126。但是,作为自然法论下的“应该发现的法”,无论是解释论上的还是立法论上的理论性认识对象,“法的欠缺”在理论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所以本节中不得不将这个考察范围省略。
4.法源论的混迷---世界大战时期
无论如何,如前所述的那样,经过立作博士到横田、田岗两博士的国际法学的发展,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无疑获得确定的理论体系,“作为对象性实证法主义”以及“作为方法的法实证主义”已经确立,这样的过程中,至少1930年为止日本的国际法学,也已经达到了大致健全的发展。极大地改变这种潮流的世界大战,一部分的学者将推进大东亚共荣国的思想带人国际法的运动中。因此,作为非常极端的事例,众所周知,还是再列举战时安井郁教授的著作。因为即便作为过去的特殊之例可被忽视,但因为它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所以需要重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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